買房挑車位必須同時看懂「產權性質」與「使用型態」:在產權上,大樓最常見的「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共有部分),沒有獨立建物權狀,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規定,只能連同主建物一起賣,或單獨移轉給「同社區的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絕對不能單獨賣給外人;在使用型態上,則以「坡道平面車位」最安全保值,其次依序為坡道機械、升降平面與升降機械(塔式車位)。
提醒:看房時別只聽仲介或代銷說「有附車位」,務必調閱建物登記謄本,確認車位是登記在「共有部分」下的車位編號(有無分管協議與固定編號),並拿捲尺現場實測車位長、寬及機械車位的限高、限重,以免買了休旅車(SUV)或電動車卻停不進去。
一、產權性質分類:法定車位、增設車位、獎勵車位差在哪?能不能單獨買賣?
打開房屋的《建物登記謄本》,停車位依建商申請建造執照時的法源依據,分為以下 3 種,決定了這個車位「有沒有獨立權狀」以及「能不能單獨賣給社區以外的人」:
| 車位產權種類 | 設置法源 | 建物謄本登記方式 | 可否單獨買賣移轉給社區外的人? |
|---|---|---|---|
| 法定停車位(佔市場 8 成以上) |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59 條按樓地板面積比例強制附設 | 登記於「共有部分(公設)」項下,無獨立權狀(僅註記車位編號與權利範圍) | 不可以賣給外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僅能隨主建物一併移轉,或單獨賣給同社區其他住戶。 |
| 自行增設停車位 | 建商在法定車位數量之外,自行多挖或增設之車位 | 可登記為共有部分,若具獨立出入口且編列門牌,得登記為「主建物(有獨立權狀)」 | 若有獨立建號權狀,可單獨自由賣給社區以外之任何人;若登記在共有部分,則比照法定車位限制。 |
| 獎勵增設停車位 | 早期建商依各縣市鼓勵增設停車空間要點換取容積獎勵(民國 101 年底已落日停用) | 同增設車位(可為獨立權狀或共有部分) | 具獨立權狀者可單獨買賣予外人(依當時法規曾有「應提供公眾使用」之爭議,買賣前須查明社區規約)。 |
注意:買房計算「室內實坪」與「公設比」時,因為法定車位也登記在共有部分(公設)裡,必須先把車位坪數從共有部分扣除,再除以扣除車位後的權狀總坪數,才是真正的房屋公設比!詳細公式請見房屋坪數與公設比計算公式(含扣除車位算法)。
二、使用型態分類:坡道平面 vs 坡道機械 vs 升降平面 vs 升降機械
依車輛進入地下室的方式(走水泥斜坡道 vs 搭汽車電梯升降機)以及停放車格的結構(水泥平面 vs 機械鐵板),車位分為 4 種物理型態,保值性與便利度差距極大:
| 車位物理型態 | 進出場方式 | 停車位置 | 優缺點與行情保值度 |
|---|---|---|---|
| 1. 坡道平面(坡平) | 開車走斜坡車道 | 水泥地面畫格 | 最貴、最保值(首選):無停電故障風險、免等車、無車高車重嚴苛限制、管理費最低(約 300~500 元/月)。 |
| 2. 坡道機械(坡機) | 開車走斜坡車道 | 機械升降平移鐵板(上/中/下層) | 次之:進地下室免等電梯,但停車格為機械台板,有車高(常限 1.55~1.8 公尺)、車重(常限 1.8~2.2 噸)限制。 |
| 3. 升降平面(升平) | 連人帶車搭「汽車專用電梯」下樓 | 下樓後停在水泥地面畫格 | 普通:車格本身是水泥平面好停,但上下班尖峰要排隊等汽車升降機,一旦升降機保養或故障,整層車都出不去。 |
| 4. 升降機械(升機/塔式) | 搭汽車升降機或停入一樓倉儲式車塔 | 機械車台或自動轉盤 | 價格最低(約坡平一半):等候時間最長(取車常需 3~8 分鐘)、保養電費最貴(每月 1,000~1,800 元)、大型休旅車或高車重電動車常無法停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