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坪 = 400/121 平方公尺,約 3.3058 平方公尺;反過來 1 平方公尺 = 0.3025 坪。平方公尺換坪就乘 0.3025,坪換平方公尺就乘 3.3058(或除以 0.3025)。權狀與謄本上的面積一律以平方公尺登記,「坪」是買賣與裝潢時的慣用說法;「公設比」則沒有法定公式,同一間房子用不同分母算,結果可以差到快一倍。
提醒:坪不是權狀上的登記單位,簽約、找補、比價時請以謄本或權狀上的平方公尺數字為準,自己換算成坪再比較。建物面積怎麼測量與登記,以內政部及地政事務所最新規定為準。
1 坪幾平方公尺?換算公式與對照表
政府文件換算坪數用的係數是 1 平方公尺 = 0.3025 坪,例如新北市稅捐處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把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寫成「約 90.75 坪」、700 平方公尺寫成「約 211.75 坪」,正好是 × 0.3025。由此換算:
- 1 平方公尺 = 0.3025 坪 = 121/400 坪
- 1 坪 = 1 ÷ 0.3025 = 400/121 平方公尺 ≈ 3.305785 平方公尺,通常寫成 3.3058
一般說法是 1 坪為邊長 6 台尺(1 台尺 = 10/33 公尺)的正方形,(6 × 10/33)² 也正好是 400/121 平方公尺;不過本文沒有查到官方文件明文定義「坪」,以上是通行換算。政府登記建物面積用的是平方公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6 條: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記載到小數第 2 位,第 3 位四捨五入),坪只是民間買賣、裝潢的慣用說法。
| 坪數 | → 換成平方公尺 | 平方公尺 | → 換成坪 |
|---|---|---|---|
| 1 坪 | 3.31 | 10 | 3.03 |
| 10 坪 | 33.06 | 30 | 9.08 |
| 20 坪 | 66.12 | 50 | 15.13 |
| 25 坪 | 82.64 | 66 | 19.97 |
| 30 坪 | 99.17 | 100 | 30.25 |
| 35 坪 | 115.70 | 132 | 39.93 |
| 40 坪 | 132.23 | 300 | 90.75 |
| 50 坪 | 165.29 | 700 | 211.75 |
表中數字由本文依 1 坪 = 400/121 平方公尺計算,四捨五入到小數第 2 位。心算時用「平方公尺 × 0.3」會少算約 0.8%,100 平方公尺會差 0.25 坪,大面積比價時建議用 0.3025。
權狀上的面積怎麼看: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建物謄本或權狀會把面積分成幾塊登記。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第 276 條與第 283 條,大致如下:
| 項目 | 是什麼 | 測量與登記方式 |
|---|---|---|
| 主建物(各層面積) | 你這戶的室內空間 | 以外牆的外緣為界;和鄰戶之間有牆的,以共用牆壁的中心為界(第 273 條) |
| 附屬建物 | 陽臺等 | 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載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的陽臺,突出部分以外緣為界,以附屬建物測量(第 273 條) |
| 共有部分 | 大公、小公,例如門廳、走道、樓梯間、機電空間 | 依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分別合併,另編建號測量(第 283 條);各戶在共有部分建號下登記「權利範圍」持分 |
所以權狀上的「總面積」通常是:主建物 + 附屬建物 + 共有部分 × 你的持分。共有部分的建號會另外列,看謄本時要把每一個共有建號的「面積 × 權利範圍」加起來,才是你分到的公設面積。謄本怎麼申請,可以看土地建物謄本怎麼申請。
雨遮、屋簷:現行第 273 條只把陽臺列為附屬建物;同條最後一項規定,107 年 1 月 1 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物,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仍依 106 年 1 月 9 日修正前的規定測繪。換句話說,較舊的建物權狀上可能看得到雨遮登記成附屬建物,107 年以後申請建照的新案則依現行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