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可以找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司法院說明兩者效力、收費相同;費用依公證法第 109 條按標的金額計算,20 萬元以下 1,000 元、逾 20 萬至 50 萬元 2,000 元、逾 50 萬至 100 萬元 3,000 元。房屋租約以租金總額或公告現值較高者、再加押金作為標的價額;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再加收二分之一。例如月租 2 萬元、租期 1 年、押金 4 萬元,標的價額 28 萬元,公證費 2,000 元,加上強制執行條款共 3,000 元(本文試算)。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公證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4 月 3 日)、公證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8 日),以及司法院公證制度說明與常見問答整理。公證法第 129 條授權司法院得以命令將收費標準減至二分之一或增至十倍,實際收費以公證處所開立的收費明細為準。公證費用不適用法院裁判費的提高徵收標準。個案能否公證、條款怎麼寫,由公證人審查。
公證和認證差在哪
司法院〈公證制度〉說明:「公證」是公證人針對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贈與)或私權事實(例如房屋漏水、網頁內容)作成公證書,證明行為的作成或事實的存在;「認證」是公證人針對文書(例如戶籍謄本、委任書、翻譯本、影本)作成認證書,證明文書的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
| 項目 | 公證 | 認證 |
|---|
| 對象 | 法律行為、私權事實 | 已經寫好的文書 |
| 常見例子 | 房屋租約、借款契約 | 授權書、離婚協議書、翻譯本 |
| 強制執行力 | 符合公證法第 13 條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無 |
| 費用 | 依第 109 條等計算 | 依作成公證書的費用額減半(第 120 條) |
法院公證處和民間公證人怎麼選
公證法第 1 條規定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第 36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作成的文書視為公文書。司法院說明兩者公證之效力、收費均相同,公證費用為法定,不論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都依同一標準收取(第 108 條也規定不得增減數額)。
| 比較 | 法院公證處 | 民間公證人 |
|---|
| 在哪裡 | 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 所屬地方法院轄區內的事務所 |
| 效力 | 由法院公證人作成 | 依法作成的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第 36 條) |
| 收費 | 公證法第五章法定費用 | 相同 |
| 可辦範圍 | 公證與認證 | 專職民間公證人可辦公證與認證;律師兼任「僅辦文書認證」者只辦認證 |
| 怎麼確認合法 | 法院網站 | 招牌須為「OO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XXX事務所」,可在司法院民間公證人名冊系統查詢 |
要辦租約「公證」,記得確認對方不是只辦文書認證的公證人(公證法第 37 條)。公證法第 6 條規定可以向任何地區的公證人請求,不限房屋所在地。辦公時間依一般法令,必要時可在時間外辦理(第 8 條);應請求在夜間、例假日辦理者,費用加收二分之一,加收部分最高 5,000 元(第 122 條)。
公證費用怎麼算
| 標的金額或價額 | 公證費用(第 109 條) |
|---|
| 20 萬元以下 | 1,000 元 |
| 逾 20 萬至 50 萬元 | 2,000 元 |
| 逾 50 萬至 100 萬元 | 3,000 元 |
| 逾 100 萬至 200 萬元 | 4,000 元 |
| 逾 200 萬至 500 萬元 | 5,000 元 |
| 逾 500 萬至 1,000 萬元 | 6,000 元 |
| 逾 1,000 萬至 5,000 萬元 | 超過 1,000 萬元部分,每 1,000 萬元加收 2,000 元,不滿 1,000 萬元按 1,000 萬元計 |
| 逾 5,000 萬元 | 超過部分每 1,000 萬元加收 1,000 元,不滿按 1,000 萬元計 |
其他常見加減項:
- 價額不能算定、婚姻收養等非財產關係:1,000 元(第 112、113 條)。
-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依第 109 或 112 條的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第 119 條)。
- 認證:依作成公證書的費用額減半(第 120 條)。
- 公證人到場實際體驗:每小時加收 1,000 元,不滿 1 小時按 1 小時(第 115 條)。
- 公證書超過 6 張:超過部分每張加收 50 元(第 124 條)。
- 病榻前執行職務:加收 2,000 元(第 123 條)。
- 外文作成:加收二分之一,加收最高 1 萬元(第 125 條)。
房屋租約公證:價額、文件與流程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規定,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的公證費用,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標的價額;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違約事項及違約金部分不併計。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再加收二分之一。司法院常見問答的寫法是「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一般住宅以租金總額較高的情形為例,本文試算:
| 情境 | 標的價額 | 公證費 | 含強制執行條款 |
|---|
| 月租 2 萬元、1 年、押金 4 萬元 | 24 萬+4 萬=28 萬元 | 2,000 元 | 3,000 元 |
| 月租 1.5 萬元、1 年、押金 3 萬元 | 18 萬+3 萬=21 萬元 | 2,000 元 | 3,000 元 |
| 月租 1.2 萬元、1 年、押金 2.4 萬元 | 14.4 萬+2.4 萬=16.8 萬元 | 1,000 元 | 1,500 元 |
| 月租 3 萬元、2 年、押金 6 萬元 | 72 萬+6 萬=78 萬元 | 3,000 元 | 4,500 元 |
若公證人核定的公告現值高於租金總額,價額會跟著提高;公證人認為申報價額與實情不符時,可依職權調查核定(施行細則第 82 條)。
司法院〈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列出的手續:
- 向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取得公證請求書(司法院頁面寫每份 2 元),填寫出租人、承租人(有保證人一併填)資料,以及要約定逕受強制執行的標的,例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
- 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帶身分證與印章;出租人另帶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如權狀)與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各備影本 1 份。
- 契約書自備至少 3 份,或使用公證處所印製的契約。
- 本人不能到場可委任代理人,但授權書須經公證或認證、公務機關證明,或附印鑑證明等方式證明(公證法第 4 條、司法院說明)。
- 公證人認為必要時,會到房屋所在地實地體驗。
「逕受強制執行」能做到什麼
公證法第 13 條規定,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下列事項可以不經訴訟、直接依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
| 第 13 條第 1 項 | 租屋時對應的情形 | 公證書要寫清楚 |
|---|
| 第 1 款: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 | 房客欠租、房東不退押金、約定違約金 | 每期租金金額與給付日期(施行細則第 43 條);押金金額與交還房屋後返還(第 45 條);違約事實與金額(第 44 條) |
| 第 3 款:租用或借用建築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 | 租期屆滿房客不搬 | 租期起訖與屆滿交還 |
幾個界線:條文的交還房屋限「定有期限」的租約;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的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第 70 條);債務人主張有不得強制執行的事由,可以提起訴訟,法院得命停止執行(第 13 條第 3 項)。押金上限與退還規定見 租屋押金最多幾個月。
雙北去哪裡辦
公證法第 1 條規定地方法院應設公證處;臺北市、新北市一帶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司法院說明,各法院公證處的位置及辦公時間請參考各地方法院網站,民間公證人的電話、地址可在民間公證人名冊系統查詢。依公證法第 6 條,不限房屋所在地,可就近選擇。
常見問題
民間公證人收費比法院貴嗎?
不會。司法院說明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的公證效力、收費均相同,都依公證法第五章的法定標準收取;第 108 條也規定公證費用不得增減。只有夜間、例假日應請求辦理等情形,依第 122 條加收二分之一(加收最高 5,000 元),法院與民間一體適用。
租約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嗎?
公證是依當事人請求辦理的制度(公證法第 2 條)。民法第 422 條要求的是期限逾 1 年的不動產租約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公證的好處是取得第 13 條的強制執行力與證據保存。
房東不退押金,有公證就能直接強制執行嗎?
要看公證書有沒有寫。依施行細則第 45 條,押租金約定於交還租賃物後返還並逕受強制執行者,須在公證書內載明金額;有載明,才能依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房東或房客無法到場,可以請人代辦嗎?
可以。公證法第 4 條允許由代理人請求,但依法律或事件性質不得代理者除外。司法院說明代理人要提出經本人簽章的授權書,並以公證、認證、公務機關證明或附印鑑證明等方式證明,送件前可先向公證處所確認。
離婚協議書可以拿去公證人那裡認證嗎?
可以。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離婚證書的認證須由雙方當事人及在離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的 2 位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名。依公證法第 113 條非財產關係公證 1,000 元、第 120 條認證減半推算,基本費用為 500 元(本文推算);協議書若同時約定財產或金錢給付,依第 113 條第 2 項財產關係部分另行計費,實際以公證人核定為準。離婚登記另見 離婚登記要帶什麼。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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