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東西怎麼辦?遺失物送警、招領期限、拾得人報酬與捷運遺失物查詢

撿到東西怎麼辦?遺失物送警、招領期限、拾得人報酬與捷運遺失物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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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撿到東西要儘快通知失主,或送交警察(派出所);在捷運站、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撿到,也可以交給該場所的管理人。失主在招領後 6 個月內認領,拾得人可以請求不超過物品財產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超過 6 個月沒人認領,所有權歸拾得人,但要在接到通知或公告後 3 個月內去領。在臺北捷運撿到東西交給車站詢問處即可,北捷的遺失物中心會公告 16 日,失主和拾得人都能上網查。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民法(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該次只修正第 1223 條,第 803 條至第 807 條之 1 未變動)與刑法(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整理,捷運部分依臺北大眾捷運公司「遺失物處理要點」(114 年 12 月 4 日公告修正)與遺失物服務頁(資料更新 115-10-19)。臺北市警察局另有「辦理拾得遺失物細部執行要點」(113 年 2 月 22 日訂定),新北市警察局本文沒有查到類似的公開規定。新北捷運公司營運路線的遺失物處理,本文沒有查證,不適用北捷的規則。個案以受理的派出所或場站說明為準。遺失錢包、證件的失主該怎麼掛失,見本站另一篇文章。

撿到東西的 4 個步驟

  1. 不要留著,也不要轉交給不認識的人。民法第 803 條要求拾得人「從速」處理。
  2. 能聯絡失主就先聯絡。第 803 條第 1 項允許直接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3. 聯絡不到就交出去:報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把東西一併交存;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撿到,也可以交給該場所的管理機關或負責人、管理人(例如捷運站詢問處)。
  4. 留下紀錄:交存時確認物品內容;臺北市警察局要點提到受理時使用「拾得物收據」(第二聯為警方自存聯);請向受理員警確認你可留存的收據聯,並記下受理單位名稱,日後查詢進度或領回都會用到。

時間很重要:依民法第 805 條之 1,拾得人如果沒有在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或經查詢仍隱匿撿到的事實,就不能請求報酬。

法律怎麼規定:招領、報酬與歸屬

規定內容條文
受報告者要招領受報告的警察、機關或場所管理人,應從速在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民法第 803 條第 2 項
場所招領沒人領由公共場所管理人招領後,相當期間內沒人認領,要把拾得物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民法第 804 條
6 個月內認領要返還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 6 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在通知、招領及保管費用受償後返還民法第 805 條第 1 項
拾得人報酬可請求,但不得超過物品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沒有財產價值的東西,也可請求相當報酬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
報酬顯失公平失主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民法第 805 條第 3 項
報酬時效報酬請求權 6 個月不行使就消滅民法第 805 條第 4 項
不能請求報酬①公眾場所或交通設備內由管理人或受僱人撿到 ②拾得人 7 日內未通知、報告或交存,或隱匿 ③失主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民法第 805 條之 1
逾 6 個月無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應通知領取,不能通知者公告民法第 807 條第 1 項
拾得人 3 個月內沒領物品或賣得價金歸屬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民法第 807 條第 2 項
易腐壞或保管費過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可以拍賣或以市價變賣,保管價金民法第 806 條

站在失主這一邊,要先掛失哪些卡片、證件,請看錢包遺失怎麼辦?信用卡、金融卡、身分證與健保卡掛失順序清單。

500 元以下的小東西怎麼辦

民法第 807 條之 1 對價值新臺幣 500 元以下的遺失物另有較短期間:拾得人應從速通知失主;在公共場所撿到的,也可以交給場所管理人招領。沒人認領時,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或變賣價金的期間是:

  • 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 15 日。
  • 無法通知或招領的,自拾得日起逾 1 個月。

報酬、不得請求報酬等規定(第 805 條至第 807 條)同樣準用。北捷要點則對 500 元以下的遺失物適用 16 日的公告期間(見下一節)。

在臺北捷運撿到或遺失東西

臺北捷運公司受臺北市政府委託,依民法第 803 條至第 807 條之 1 處理捷運範圍以及臺北市境內拾得的遺失物。重點整理:

項目北捷規定
撿到交給誰路網內所有路線、場站、列車撿到的東西,交車站詢問處;民眾交存者即為拾得人,交存時要提供載明姓名、身分證字號的有效證件,雙方共同檢視並登載於遺失物系統
公告期間捷運遺失物中心辦理招領公告,為期 16 日;公告資訊依拾得區域分類,每小時更新
雨傘在各車站招領;500 元以下雨傘逾 16 日無人認領,除民眾拾得者外,改作愛心傘
不給拾得人領取的東西車輛或房屋鑰匙、遙控器、隨身碟等個人專屬或涉及隱私物品;金融卡、信用卡及記名電子票證定期交由製發公司處理
逾期無人認領自最後招領日起逾 6 個月,或 500 元以下經公告招領逾 16 日,通知或公告拾得人 3 個月內領取;拾得人為民眾而逾期未領,由臺北市政府取得所有權
費用不收取遺失物處理與協尋費用
遺失物中心近捷運臺北車站,中山地下街 R1 出口附近地下 2 樓;星期二至星期六 12:00–20:00(國定假日或臺北市政府宣布停班時不開放)

失主認領時要出示載明姓名、身分證字號的有效證件;不願提供個人資料供登記時,北捷會原則上在 7 個工作日內把東西函送臺北市政府,再請你自行到警察機關辦理。委託他人代領時,代領人要帶自己與失主的身分證件及代領委託書;依「遺失物認領注意事項」,現金、電子票證、有價證券、金飾、珠寶或其他價值估計超過 5,000 元的貴重物品,以及 3C 產品、證件、金融卡、信用卡等可能載有個人資料的物品,代領一定要委託書;其他物品依處理要點,代領人可簽切結代替委託書。超過 16 日公告期的東西,北捷請民眾改用 AI 智慧客服協尋。

怎麼查警察局的招領公告與領回公告

警察機關受理的拾得物,會公告在內政部警政署「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系統分為三個功能:

  • 拾得物招領網路公告:給失主查。系統說明寫明,招領於公告後 6 個月內,可上網認領或攜帶國民身分證、本人印章至發文單位認領。
  • 拾得人領回網路公告:給拾得人查。公告後 3 個月內,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本人印章至發文單位認領。
  • 辦理進度查詢:可查案件辦理進度。

掉手機的人,臺北市警察局的「拾得手機整合資訊平台」教你在招領公告頁選拾得地點、日期區間與物品種類「手機」查詢,也建議到附近警察機關報案,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遺失物類」,讓報案系統與手機拾得系統每日自動比對。

依臺北市警察局細部執行要點,以下東西不依拾得遺失物程序受理:道路上的交通工具、大型家具(電)、違(查)禁物、外觀上沒有明顯特徵(腳環、繩扣、項圈等)的無主動物,以及依性質應適用其他法令程序的物品。遇到這些情況,直接詢問派出所該走哪個程序。

常見問題

撿到東西可以跟失主要報酬嗎?要多少?

可以請求,但依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不得超過物品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一,沒有財產價值的東西可請求相當報酬。報酬請求權 6 個月不行使就消滅;失主覺得顯失公平,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

在捷運上撿到東西交給站務人員,還能請求報酬嗎?

法律上可以向失主請求。北捷要點把依規定報告並交存的民眾列為拾得人;民法第 805 條之 1 排除的是「管理人或受僱人」自己撿到的情形,例如捷運員工執勤時撿到,北捷要點也規定這種情況以公司為拾得人。不過北捷要點沒有規定由公司代為處理報酬,報酬是拾得人與失主之間的請求,個案可先詢問遺失物中心。

沒人來領,東西就歸我嗎?

依民法第 807 條,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無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會通知或公告;你要在 3 個月內去領,否則歸屬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500 元以下的東西期間較短(15 日或 1 個月)。北捷不會把鑰匙、隨身碟、信用卡等物品交給拾得人。

撿到錢不交出去會怎樣?

刑法第 337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金。民事上,7 日內未通知、報告或交存,或經查詢仍隱匿,也不能請求報酬。

東西掉在北捷,要去哪裡找?

先查北捷官網「遺失物服務」的公告資訊(依拾得區域分類、每小時更新),或到車站詢問處請求協尋;公告期為 16 日,超過後用 AI 智慧客服協尋。認領要帶載明姓名、身分證字號的有效證件,到遺失物中心(臺北車站中山地下街 R1 出口附近地下 2 樓)辦理。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受理的派出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代表號 02-2536-3001)或內政部警政署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的發文單位。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