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會員在契約期間屆滿前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契約生效 7 日內且還沒使用服務就終止,業者要全額退費;超過 7 日或已使用,業者只能扣「月平均價格 × 實際經過月數」,再加上約定的手續費(不收、定額 600 元,或不定額:條文寫「月平均價格乘以約定使用期間之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之百分之○」,不得逾百分之二十),而且手續費加上你應補的金額合計不得超過 6,000 元。業者應在終止契約後 15 個工作日內退款。若是業者搬遷、倒閉或因不可抗力停業,不得收手續費或違約金;業者原則上還要就收取費用的 50% 提供履約保障。
提醒:本文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教育部 110 年 11 月 1 日令修正,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整理;行政院網頁註明此業務自 114 年 9 月 9 日起移撥運動部。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無效,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即使沒寫進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私人教練課另有「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本文不涵蓋;國民運動中心的收費另見雙北國民運動中心怎麼收費。個案以雙北消保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認定為準。
退費怎麼算:依解約原因不同
| 終止原因 | 退費方式 | 手續費 | 依據 |
|---|
| 契約生效 7 日內,而且沒有使用過服務 | 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 不得收 | 第 10 點第 2 項第 1 款 |
| 生效超過 7 日,或已經使用過(例如自己不想練、工作變忙) | 已繳費用扣除「月平均價格 × 實際經過時間」後退還;月繳者按實際經過月數計費,多退少補。未滿 15 日以半個月計,逾 15 日以 1 個月計 | 依契約勾選:不收;定額 600 元;或不定額:「月平均價格乘以約定使用期間之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之百分之○」,不得逾 20%。手續費加應補金額不得超過 6,000 元 | 第 10 點第 2 項第 2 款、第 5 項 |
| 業者搬遷、營業面積縮減 20% 以上(經你同意者除外),或器材、指導員少於約定 20% 以上,你在接到通知或知悉後 30 日內終止 | 依第 10 點第 2 項計算退費 | 不得收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 第 9 點 |
| 天災、戰亂、政府法令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 | 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贈送的會籍期間)退還 | 不得收 | 第 11 點 |
| 可歸責業者(例如業者無法繼續履約) | 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贈送期間)退還,業者還要比照第 10 點手續費的計算方式付違約金給你 | 不得收 | 第 13 點 |
| 在場館正式營運前簽約 | 正式開放營運後 7 日內終止,全額退費 | — | 第 14 點 |
| 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後才終止 | — | 不得收手續費或任何名目扣費 | 第 4 點第 2 項 |
「月平均價格」是契約總金額除以契約月數(含贈送的會籍期間)。入會費與其他費用在終止契約時可以不列入退費計算,但第 5 點限制入會費與其他費用合計不得超過月平均價格的 2 倍。
不定額手續費怎麼算:條文原文是「月平均價格乘以約定使用期間之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之百分之○」。本文查證時沒有找到主管機關公布的官方算例,這段文字也可能有不同讀法,算出的金額差距可能很大,所以本文不提供手續費試算。條文可以確定的限制有三個:約定的百分比不得逾 20%;未滿 15 日以半個月計、逾 15 日以 1 個月計;手續費加上應補足的金額合計不得超過 6,000 元。另外,「約定使用期間」是第 4 點所稱契約另外記載的期間,不一定等於契約期間。解約時,建議請業者以書面列出退費算式(月平均價格、實際經過月數、手續費的計算基礎與比例),對算法有疑問可撥 1950 或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本文建議)。
如果是透過網路、電話(通訊交易)或業者在路邊、到府推銷(訪問交易)簽約,第 10 點最後一項規定,雖然已經使用設施,7 日內仍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解除契約,細節見網購 7 天鑑賞期怎麼算。
暫停會籍:出國、受傷、懷孕可以先停
第 8 點規定,你事先提出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業者應在 7 個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會籍,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籍有效期間順延:
- 出國逾 1 個月。
-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來不及事先提出,可在事由發生後 1 個月內補辦)。
-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 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因傷病暫停 6 個月後,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 6 個月內仍不能運動,可以依第 10 點終止契約,業者不得收手續費或任何名目扣費。
簽約前先檢查這 8 件事
- 審閱期至少 3 日,業者不得要你拋棄審閱權,也不得在定型化契約寫「已審閱」之類字樣(第 1 點、不得記載第 1 點)。
- 契約期間不得逾 3 年;按月定額收取會籍費用者以 10 年為限(第 4 點)。
- 廣告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不得記載第 6 點),而且業者的廣告是契約內容(第 24 點)。
- 不得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不得記載第 11 點);另約定使用期間者,業者應在期滿前 1 個月通知(第 18 點)。
- 贈品價值合計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 20%,解約時業者不得要你返還或從退款扣除贈品價額;贈送的會籍期間要併入契約計算(第 20 點)。
- 用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款時,授權書要寫明你書面解除或終止契約後,業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知發卡銀行停止扣款(第 5 點)。
- 契約有沒有寫履約保障方式(信託、金融機構履約保證、價金保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方式;條文原寫教育部),並公布在業者網站供查詢(第 22 點)。
- 業者應揭露預計招收會員數、現有會員數、可使用面積與最大容留人數,並為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第 2、3 點)。
健身房倒閉、無預警停業怎麼辦
第 22 點規定,業者應就收取費用 50% 的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按月收款,或預收費用累計在 5,000 元以下者不在此限。採信託方式時,業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等情形無法履約,視為業者同意受益權歸屬消費者。發現業者停業時可以這樣處理:
- 翻出契約,找履約保障是哪一種、由哪家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期間到何時,向該機構查詢求償方式。
- 若是透過業者推介的貸款機構辦消費貸款分期付款,第 7 點規定,業者歇業、停業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你可以檢附催告業者的存證信函或其他證明,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未提供服務部分的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消保處另說明,一般消費貸款與買賣契約各自獨立,只有銀行與店家有策略聯盟、共同推廣等合作關係時,才能檢具文件申請停止付款。
- 若是刷卡付款,消保處建議第一時間向發卡銀行詢問並辦理疑義帳款申請;並提醒注意各信用卡國際組織的申請期限,說明目前大多數業者要求在交易清算日或商品、服務約定提供日起 120 日曆日內提出,且不超過交易清算日起 540 日曆日。
- 同時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保留公告、通知、照片等證據。
第 17 點也規定,業者搬遷、營業面積縮減 20% 以上,或無法正常營業時,至少要在 24 小時前通知會員並在場館與網站公告(不可抗力除外);業者無法證明有通知而讓會員權利受損,應無條件賠償。
怎麼解約、找誰申訴
- 依第 15 點,以書面或事先約定方式通知業者,終止即生效力;建議用可留存紀錄的方式(例如存證信函、電子郵件)並保留回覆(本文建議)。
- 業者不得約定保管或收回你持有的契約(不得記載第 8 點),簽約後記得拿回一份。
- 業者應於終止後 15 個工作日內依約定方式退款(第 15 點)。
- 業者另訂應記載事項以外的退費方式或違約金,屬不得記載事項第 9 點;依消保法第 17 條第 4 項,違反的條款無效。
| 窗口 | 電話 | 說明 |
|---|
|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 1950 | 上班時間(不含午休)撥打,轉接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比照市話或行動電話計費 |
| 臺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 02-2720-8889 分機 7812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1 樓東區 |
| 新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 02-2968-3092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1 樓聯合服務中心 |
申訴、二次申訴與調解的完整流程,見消費糾紛怎麼申訴。
常見問題
業者說「解約一律扣 30%」或「不退費」有效嗎?
應記載事項第 10 點的手續費只有不收、定額 600 元、不定額(不得逾 20%)三種,且手續費加應補金額上限 6,000 元;不得記載事項第 9 點禁止業者增列應記載事項以外的退費方式或違約金。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違反公告的條款無效。
業者送的月份,解約時怎麼算?
第 20 點規定,以贈送會員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約者,終止時應把這些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第 10 點的月平均價格也是用契約總金額除以含贈送期間的契約月數。
入會費可以要回來嗎?
第 10 點規定入會費及其他費用於終止契約時「得」不列入退費計算範圍,也就是業者可以不退;但第 5 點限制入會費與其他費用總額不得超過月平均價格的 2 倍。
合約到期會自動續約扣款嗎?
不得記載事項第 11 點禁止業者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另約定使用期間者,第 18 點要求業者在期滿前 1 個月通知;業者無法證明有通知,你在期滿後繼續使用,業者不得收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會籍可以轉讓給朋友嗎?
第 16 點規定,契約期間屆滿前經業者同意可以讓與第三人,契約內容不因讓與而受影響;業者以有約定者為限,可收處理讓與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超過 300 元。
忘了繳月費會被直接終止嗎?
第 19 點規定,業者應於繳費期限屆滿日起 10 日內通知你在 20 日內繳清;期限屆滿仍未繳清,契約才自通知期限屆滿日起視為終止,並依第 10 點退費或補費。業者沒有催繳而讓契約繼續存續所生的費用,不得向你收取。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 1950 消費者服務專線、臺北市或新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運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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