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賣禮券,必須提供「自出售日起算至少 1 年」的履約保障,而且禮券上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店家倒了,先看禮券上寫的保障方式與期間:還在期間內,可以向禮券上記載的保證銀行、信託銀行或價金保管機構查詢求償方式,連帶擔保的同業則要依面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超過期間,規定寫明發行人仍負履約責任,但店家已經沒有資產時,實際上可能很難拿回來。以上依經濟部會銜 8 個機關公告、110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設有禮券履約保障查詢專區,可查銀行履約保證與信託專戶的資料。
提醒:這套規定所稱禮券,是發行人發行一定金額的憑證、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類似證券,所以店家自己發行、記載金額的儲值卡也在內;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折扣(價)券,以及規定原文所稱「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該條例已於 112 年 1 月 4 日廢止,此處照錄規定原文)。電子票證與電子支付帳戶餘額的保障另有法規,本文不涵蓋。適用的行業包括零售、餐飲烘焙、美容美髮、瘦身美容、運動場館、旅館、民宿、電影院、停車場回數票等 19 類,主管機關依行業不同。健身房會員契約另見健身房解約怎麼退費。個案以各主管機關與雙北消保官認定為準。
先看禮券:6 項必須記載的資訊
| 應記載事項 | 為什麼重要 |
|---|
|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代表人姓名;發行人不是實際提供商品者時,還要記載實收資本額與實際提供者的名稱、地址、電話 | 店家倒閉時要找誰求償 |
| 面額 | 求償與退券的計算基礎 |
| 發售編號及出售日 | 保障期間從出售日起算 |
| 使用方式 | 有無不合理限制 |
| 消費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電子信箱、網址或即時通訊軟體 | 先找業者處理的管道 |
| 履約保障機制,並載明逾保障期間者,發行人仍負履約責任 | 店家倒了能不能拿回錢的關鍵 |
以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電子方式發行而難以完整呈現的,可以只記載發行人、履約保障機制與客服專線,但要以合理方式揭露其他事項,並提供隨時查詢交易明細的方法(應記載事項第 6 點)。
5 種履約保障方式:店家倒了找誰
| 禮券上的寫法 | 意思 | 店家倒了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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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禮券面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出售日起至○年○月○日(至少 1 年) | 銀行為面額提供足額保證 | 在保證期間內,向禮券上記載的金融機構查詢並請求 |
| 禮券面額已先時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的信託專戶,專款專用 | 錢放在銀行信託專戶 | 向信託專戶所在的金融機構查詢處理方式 |
| 禮券面額已經○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服務 | 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保管價金 | 向禮券記載的價金保管機構查詢 |
| 禮券面額已與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 | 其他同業公司連帶擔保 | 可依面額向列名公司請求等值商品或服務,對方不得異議、差別待遇,也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履約保障機制 | 禮券明顯處應記載內容與主管機關許可字號 | 依記載內容向保障提供者或主管機關查詢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說明,履約保障的用意是業者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可以藉此取回所繳交的價款,或由其他業者代為提供商品或服務。發行人變更履約保障機制時,保障期間必須接續、不得中斷,並應在轉換生效日前公告;發行人也要提供查證方式(應記載事項第 2 點)。
用臺北市禮券查詢專區確認
- 確認禮券的保障方式是金融機構「足額履約保證」或「信託專戶」;臺北市專區只提供這兩種的查詢。
- 依禮券上記載的金融機構名稱,到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網「禮券履約保障查詢」列表點選該機構的查詢介面。
- 購券當天可能查不到,專區說明請 2~3 日後再查;查不到時,可直接向履約保障金融機構或發行業者洽詢。
- 仍查不到,臺北市法務局提醒可能是無履約保障的高風險禮券,可以申訴或檢舉。
臺北市法務局也提醒「沒有不會倒的公司」,避免過量購買或囤積禮券;業者倒閉時若又已超過履約保障期間,持有的禮券可能陷入無法使用的處境。
店家不能在禮券上這樣寫
-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現行規定前言已把發行人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折扣(價)券排除在禮券之外;行政院消保會 96 年針對舊版「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規定的函釋也說明,商店「買千送百」送的禮券屬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折扣券,不受這條限制。
-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 不得記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也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的情形。消保處舉例,餐廳有空位時對持券與付現金的客人應平等對待,不能以「禮券保留位已滿」拒絕。
- 不得記載發行人可以片面解約、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也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 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提供者時,不得記載消費爭議與發行人無關之類的免責文字。
退券、換發、補發的費用上限
| 情況 | 規定 | 依據 |
|---|
| 你想把禮券退掉換回錢 | 禮券應記載退還程序及返還金額;業者可收手續費,但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的 3% | 應記載事項第 4 點 |
| 因不可歸責於你的原因退券(例如店家停業) | 不得收手續費 | 應記載事項第 4 點 |
| 禮券毀損變形,但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 | 可以請求交付商品或申請換發 | 應記載事項第 3 點 |
| 記名式禮券遺失、被竊或滅失 | 可以申請補發 | 應記載事項第 3 點 |
| 換發或補發的費用 | 紙券每次不得超過 50 元;磁條卡、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 100 元 | 應記載事項第 3 點 |
| 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提供者 | 發行人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 3,000 萬元(未達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記載許可字號),履約保障限用銀行履約保證、信託或價金保管 | 應記載事項第 5 點 |
刷卡買的、網路買的禮券
- 刷卡購買:消保處建議業者不履約時,第一時間向發卡銀行詢問並辦理疑義帳款申請;並提醒注意各信用卡國際組織的申請期限,目前大多數業者要求在交易清算日或商品、服務約定提供日起 120 日曆日內提出,且不超過交易清算日起 540 日曆日。
- 網路購買:臺北市法務局說明,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在收受禮券後 7 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計算方式見網購 7 天鑑賞期怎麼算。
申訴與檢舉
禮券沒有履約保障、記載使用期限或其他違規內容,可以撥 1950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上班時間不含午休,轉接所在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聯絡臺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02-2720-8889 分機 7812、新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02-2968-3092。消費者保護法第 56-1 條規定,業者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限期仍不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申訴、調解流程見消費糾紛怎麼申訴。
常見問題
禮券上寫「有效期限 1 年」合法嗎?
付費購買的禮券不行:不得記載事項第 1 點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違反的條款無效。但現行規定前言把發行人無償發行的抵用券、折扣(價)券排除在外;行政院消保會 96 年的函釋也說明,「買千送百」的「送百」禮券屬無償發行的抵用券,不受不得記載使用期限的限制。
保障期間過了店家才倒,怎麼辦?
應記載事項要求禮券載明「逾保障期間者,發行人仍負履約責任」,所以你仍可向發行人請求;但銀行保證或信託等保障只要求至少 1 年。臺北市法務局提醒,業者倒閉又已逾履約保障期間時,禮券可能陷入無法使用的處境。
可以要求店家把禮券換回現金嗎?
應記載事項第 4 點規定禮券應記載退還禮券的程序及返還金額,業者可收的手續費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的 3%;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退券,不得收手續費。
禮券面額沒用完,店家說餘額作廢可以嗎?
不行。不得記載事項第 2 點規定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在臺北市禮券查詢專區查不到怎麼辦?
臺北市法務局說明可能是保障方式不屬於銀行履約保證或信託專戶、金融機構未即時更新,或屬無履約保障的高風險禮券;可直接向禮券記載的金融機構或發行業者洽詢,必要時申訴或檢舉。購券當天也可能查不到,建議 2~3 日後再查。
店家換了履約保證銀行,舊禮券還有保障嗎?
應記載事項第 2 點規定,發行人變更履約保障機制時,保障期間必須接續、不得中斷,並應在轉換生效日前公告。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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