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的最高保額是「每一存款人在同一家要保機構」新臺幣 300 萬元,本金加利息合計,新臺幣與外幣存款合併計算;這個額度依存款保險條例第 13 條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中央銀行訂定,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只有在銀行等要保機構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央存保)才會依條例第 28 條履行保險責任,賠付一律以新臺幣支付,存款人不必繳任何保費。基金、股票、保單、ETF、結構型商品、黃金存摺、虛擬資產等不是存款,不管有沒有標榜保本,都不在保障範圍。
提醒:存款保險條例現行版本為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條文只規定最高保額由主管機關訂定,300 萬元是主管機關訂的額度,未來若調整,以中央存保公告為準。存款被詐騙、盜領不屬於存款保險的理賠範圍,請報警並撥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115 年(2026)1 月 1 日起實施的存款保險費率七級制,是銀行繳給中央存保的保費,不影響存款人的保額。
300 萬元怎麼算:以「人」對「每一家要保機構」歸戶
中央存保的常見問答說明,最高保額是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的新臺幣及外幣存款本金與利息合計的上限。賠付時依停業機構最後營業日的帳冊紀錄,把同一存款人的所有存款(含外幣)與債權債務歸戶後,在 300 萬元內計算賠付金額。幾個重點:
- 同一家銀行的不同分行、不同帳戶要合併:中央存保舉的例子中,同一存款人在 A 銀行 a 分行與 b 分行的存款是合併歸戶計算。
- 利息算到最後營業日: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保障範圍是存款本金及迄最後營業日的利息。
- 外幣折成新臺幣:以停業機構最後營業日的結帳匯率折算後計算,賠付以新臺幣支付。
- 有借款會先抵銷:依條例第 43、44 條,存款人以存款質借的債務,或已屆清償期的債務,中央存保可以先抵銷,再就剩下的存款在最高保額內賠付。
- 超過 300 萬元的部分不是直接歸零:超額部分列入停業機構的清理程序,視資產處分情形再分配;條例第 42 條規定存款債務優先於非存款債務受償。
| 情形(依中央存保問答整理) | 怎麼算 | 保障結果 |
|---|---|---|
| 甲在 A 銀行的個人存款本息 350 萬元 | 同一家要保機構合併歸戶 | 賠付 300 萬元;其餘 50 萬元列入清理程序 |
| 甲在 A 銀行、B 銀行各存 200 萬元 | 不同要保機構各自計算 | 兩家各在 300 萬元內,全額受保障 |
| 甲乙聯名戶 500 萬元(未約定持分),甲另有個人存款 150 萬元、乙 30 萬元 | 聯名戶未約定比率時按人數均分,再與個人存款合併 | 甲合計 400 萬元,賠付 300 萬元;乙合計 280 萬元,全額賠付 |
| 張三個人帳戶與「張三商行」(獨資)帳戶 | 個人與獨資商號是不同存款人 | 各自受最高保額保障 |
| 同一銀行的存款,以及該銀行發行的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儲值款 | 要保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收受的儲值款項,與存款分別歸戶 | 存款與儲值款各自受 300 萬元保障 |
| 公司開立、可分戶記載的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 | 條例第 13 條第 3 項 | 個別員工的退休金存款與其他存款分別受保障 |
哪些存款受保障、哪些不保
存款保險條例第 12 條列出保障標的是「中華民國境內」的存款,並排除幾類存款;中央存保問答另外說明了常被誤會的金融商品:
| 受存款保險保障 | 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
|---|---|
| 支票存款 | 可轉讓定期存單 |
| 活期存款 | 各級政府機關的存款(中央存保說明:公庫存款不保,政府機關其他一般存款受保障) |
| 定期存款(新臺幣與外幣存款都在保障範圍) | 中央銀行的存款;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存款 |
| 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的轉存款 |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收受的存款;本國銀行海外分行吸收的存款 |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的存款 | 基金、股票、ETF、權證、債券、保單、結構型商品、黃金存摺、虛擬資產、境外金融商品等非存款商品 |
| 要保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收受的儲值款項 | 證券商交割專戶的「分戶帳」(證券商不是要保機構) |
也就是說,在銀行櫃檯買的基金、保單,即使是銀行理專推薦、在銀行完成交易,也不是存款,銀行倒閉時不由存款保險賠付。條例第 17 條要求要保機構在金融商品上標示「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購買前可以先看標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