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每人每趟攜帶新臺幣超過 10 萬元、外幣(含港幣、澳門幣)現金超過等值 1 萬美元、有價證券超過等值 1 萬美元、黃金超過 2 萬美元、或超越自用目的的鑽石寶石白金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都要向海關申報(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3 條);人民幣則以 2 萬元為限。新臺幣和人民幣還有「攜帶上限」:新臺幣超過 10 萬元的部分,就算申報,入境要退運、出境不准攜出;人民幣入境超過 2 萬元申報後封存海關,出境時再領回。沒申報被查到,超過門檻的現金由海關沒入。
提醒:洗錢防制法 113 年 7 月 31 日修正後,申報辦法於 114 年 1 月 13 日配合把「現鈔」改為「現金」,門檻金額未變。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旅客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出入境限量規定」頁(發布日期 2019-06-06)整理;新臺幣限額由中央銀行訂定、人民幣限額由金管會訂定,日後若調整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申報門檻與上限一覽
| 項目 | 要申報的門檻 | 入境 | 出境 | 沒申報或申報不實 |
|---|---|---|---|---|
| 新臺幣現金 | 超過 10 萬元 | 超過 10 萬元部分即使申報也退運 | 超過 10 萬元部分即使申報也不准攜出 | 超過 10 萬元部分沒入;申報不實者超過申報部分沒入 |
| 外幣、港幣、澳門幣現金 | 總值超過等值 1 萬美元 | 申報後可攜帶(洗錢防制法未設上限) | 申報後可攜帶(洗錢防制法未設上限) | 超過 1 萬美元部分沒入 |
| 人民幣 | 超過 2 萬元 | 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領回 | 超過 2 萬元部分即使申報也不准攜出 | 超過 2 萬元部分沒入 |
| 有價證券(無記名旅行支票、支票、本票、匯票等) | 總面額超過等值 1 萬美元 | 申報 | 申報 | 處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部分價額的罰鍰 |
| 黃金 | 總值超過 2 萬美元 | 申報,並須輸入許可證 | 申報,並須輸出許可證 | 處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部分價額的罰鍰 |
| 超越自用目的的鑽石、寶石、白金 | 總值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 申報(超過 2 萬美元另需輸入許可證) | 申報(超過 2 萬美元另需輸出許可證) | 處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部分價額的罰鍰 |
門檻是「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次」計算(申報辦法第 3 條),用貨運、快遞、郵寄方式寄送同樣物品出入境,也適用相同門檻。黃金與寶石的許可證,臺北關頁面寫明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電話 02-2351-0271;該局已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電話相同)。
兩個概念別搞混:申報門檻與攜帶限額
申報門檻來自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超過就要申報,海關受理後通報法務部調查局,目的是追蹤資金流向。外幣、有價證券、黃金只要誠實申報,洗錢防制法本身沒有另設攜帶上限(黃金另有許可證規定)。
攜帶限額只有新臺幣和人民幣有:新臺幣依中央銀行法第 18 條之 1,由央行訂定限額,超過部分應予退運;人民幣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8 條,超過金管會所定限額的部分,旅客應主動申報並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違反第 38 條未申報的幣券,依同條例第 92 條由海關沒入。
所以帶 15 萬元新臺幣出國,就算申報,也只能帶 10 萬元出境;帶 1 萬 5 千美元出國,申報後可以全部帶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