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罰多少?測速照相罰鍰級距、區間測速怎麼算與警告標誌距離

超速罰多少?測速照相罰鍰級距、區間測速怎麼算與警告標誌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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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刻救援工程團隊 (SOSf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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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一般道路超速,依道交條例第 40 條處 1,200 元至 2,400 元:統一裁罰基準表期限內金額,超速 20 公里以內機車 1,200 元、汽車 1,600 元,逾 20 至 40 公里機車 1,400 元、汽車 1,800 元。超速逾 40 公里改依第 43 條處 6,000 元至 36,000 元,並吊扣該車牌照 6 個月;逾 80 公里一律 36,000 元。測速取締路段前,一般道路要在 100 至 300 公尺前、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要在 300 至 1,000 公尺前設測速取締標誌。被照相逕行舉發的不記違規點數。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道交條例(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處理細則,修正日期 115 年 5 月 26 日)與其附表統一裁罰基準表(115 年 3 月 30 日修正、3 月 31 日施行版)整理。本文引用的第 7 條之 2、第 33、40、43、63 條,都不屬於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待行政院定施行日的條文。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超速適用第 33 條,金額與一般道路不同。測速設備位置、執法方式由各警察機關決定;個案是否違規,以處罰機關與法院認定為準。

一般道路超速罰多少

超速幅度條文與法定罰鍰基準表期限內金額其他處分
20 公里以內第 40 條:1,200~2,400 元機車 1,200 元、汽車 1,600 元、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2,400 元當場舉發記 1 點
逾 20 至 40 公里第 40 條:1,200~2,400 元機車 1,400 元、汽車 1,800 元、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2,400 元當場舉發記 1 點
逾 40 至 60 公里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6,000~36,000 元機車或小型車 12,000 元、大型車 18,000 元、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36,000 元當場攔查時禁止駕駛;吊扣牌照 6 個月;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當場舉發記 3 點
逾 60 至 80 公里同上機車或小型車 16,000 元、大型車 24,000 元、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36,000 元同上
逾 80 公里同上36,000 元同上

逾期繳納會加重。以小客車超速 20 公里以內為例,基準表四級是 1,600、1,700、1,900、2,000 元;超速逾 40 至 60 公里的機車或小型車是 12,000、13,200、15,600、18,000 元。超速逾 40 公里因而肇事,依第 43 條第 2 項吊銷駕照;未滿 18 歲的駕駛人,第 43 條第 5 項規定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行車速度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也是第 40 條,基準表期限內 1,200 元。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超速

超速幅度條文基準表期限內金額記點
20 公里以內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3,000~6,000 元小型車 3,000 元、大型車 3,500 元、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6,000 元當場舉發記 2 點
逾 20 至 40 公里同上小型車 3,500 元、大型車 4,500 元、載運危險物品車輛 6,000 元當場舉發記 2 點
逾 40 公里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同一般道路的第 43 條級距當場舉發記 3 點

沒有標速限時,速限是多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沒有速限標誌或標線時,時速不得超過 50 公里。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的慢車道不得超過 40 公里;沒有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的道路不得超過 30 公里。行經彎道、坡路、學校、醫院、施工路段、無號誌路口,或雨霧視線不清時,還要減速慢行、隨時準備停車。

測速照相的警告標誌距離與舉發規則

道交條例第 7 條之 2 第 1 項第 7 款允許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逕行舉發,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重點有三:

  • 警告標誌距離:第 7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取締超速的執法路段,一般道路應在 100 公尺至 300 公尺前,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在 300 公尺至 1,000 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 地點不一定公告:同條第 2 項規定科學儀器取證地點應定期在網站公布,但超速、低於最低速限等列舉行為「不在此限」,所以法律沒有要求每個測速地點都上網公告。
  • 罰單寄給車主:同條第 5 項規定逕行舉發以汽車所有人(或指定的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實際駕駛人另有其人,依第 85 條第 1 項要在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證據,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處理細則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逕行舉發超速時,違規地點相距 6 公里以上、時間相隔 6 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可以連續舉發;在隧道內不受時間或距離限制。

區間測速怎麼算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檢查技術規範」(109 年 10 月 20 日公告、110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定義是:區間平均速率=道路區間通行距離 ÷ 通行時間,以公里/小時計,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系統在起點、終點拍下車輛通過的影像與時戳,換算整段路的平均速度。

舉例:一段 3,946.7 公尺、速限 40 公里的路段,用 5 分鐘(300 秒)走完,平均速率是 3.9467 公里 ÷(300/3,600 小時)≈ 47.36,無條件捨去為 47 公里/小時,就超過速限 7 公里。因為看的是整段平均,中途短暫超速但後段放慢,平均可能仍在速限內;反過來,全程一直略快,即使沒有單點測速桿也會被算出來。

同一規範也訂有精度要求:平均速率 100 公里以下時,檢定公差為正 2 公里、負 4 公里;各設備時鐘與國家標準時間差異不得大於 1 秒。

雙北之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公布「區間平均速率執法設備設置地點一覽表」(114 年 12 月 11 日修訂版),列有臺 9 線北宜公路 19K 至 23.1K(速限 40 公里)、臺 64 線、臺 65 線、新店區環河路、新莊區壽山路、臺 2 線等路段。臺北市本文查證時未找到同類清單。

超速 10 公里以內會不會開單

處理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未逾 10 公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執勤人員「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這是執勤人員可以裁量的勸導規定,不是保證不罰的「容許值」;同條第 5 項也規定,客觀上無法當場勸導時得免予勸導。發生交通事故時,仍得舉發。

記點與吊扣駕照

道交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記違規點數限於「經當場舉發者」。處理細則第 2 條第 5 項把第 40 條列為記 1 點、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列為記 2 點、第 43 條第 1 項列為記 3 點;初次領駕照未滿 1 年者,記 1 點或 2 點的項目再加記 1 點。被測速照相、區間測速逕行舉發的,不記點。1 年內點數累計達 12 點,依第 63 條第 3 項吊扣駕照 2 個月。

罰單查詢、繳納、逾期加罰與申訴,請看 交通罰單怎麼查、怎麼繳。

對測速罰單有疑問找誰

  • 超速屬道交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總機 (02)2365-8270;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總機 (02)8978-6101。
  • 對舉發本身(測速地點、標誌設置)有疑問,可洽舉發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02)2375-21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02)2225-5999。

常見問題

測速照相前一定要有警告牌嗎?

要。道交條例第 7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取締超速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 100 至 300 公尺前,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 300 至 1,000 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標誌距離是否合規,可在申訴時一併提出,由處罰機關查證。

被照到超速會記點嗎?

不會。道交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記點限於當場舉發;測速照相與區間測速是逕行舉發,不記違規點數。但超速逾 40 公里時,第 43 條第 4 項吊扣該汽車牌照 6 個月與基準表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逕行舉發一樣適用。被警察當場攔停的,第 40 條記 1 點、第 43 條記 3 點。

超速 41 公里,跟超速 39 公里差多少?

差很多。超速逾 20 至 40 公里適用第 40 條,汽車期限內 1,800 元;逾 40 公里適用第 43 條,機車或小型車期限內 12,000 元,並吊扣牌照 6 個月、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段路被拍兩次,會開兩張罰單嗎?

可能會。處理細則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違規地點相距 6 公里以上、時間相隔 6 分鐘以上或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可連續舉發;隧道內不受時間或距離限制。

區間測速的平均速率怎麼算?

依標準檢驗局技術規範,區間平均速率是道路區間通行距離除以通行時間,以公里/小時計,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車子借給別人開被拍到,罰單誰繳?

逕行舉發的通知單寄給車主。依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1 項,車主要在應到案日期前檢附證據及應歸責人的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實際駕駛人,處罰機關會另行通知;逾期未辦理,仍依原條款處罰。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或舉發的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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