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不走行人穿越道或天橋地下道、在禁止穿越的路段穿越馬路,依道交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處 500 元罰鍰。統一裁罰基準表對行人這幾項不分期限內或逾期,都是 500 元。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的地方,必須由這些設施穿越,不得在其 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這筆罰鍰由警察機關處罰;未滿 14 歲的人違規,處罰的是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道交條例(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期 115 年 6 月 26 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修正日期 115 年 3 月 11 日)與統一裁罰基準表(115 年 3 月 30 日修正、3 月 31 日施行版)整理。第 78 條最近一次是 11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公布、115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不屬於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待行政院定施行日的條文。車輛駕駛人未禮讓行人是另一套規定,不在本文範圍。個案是否違規,由舉發與處罰的警察機關認定。
第 78 條:哪些行為罰 500 元
| 款次 | 違規行為 | 常見例子 | 基準表 |
|---|---|---|---|
| 第 1 款 |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或警察指揮 | 行人號誌紅燈(站立行人)時穿越 | 500 元 |
| 第 2 款 | 不在劃設的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不靠邊通行 | 有人行道卻走在車道上 | 500 元 |
| 第 3 款 |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 離斑馬線不到 100 公尺卻直接橫越 | 500 元 |
| 第 4 款 | 在交通頻繁的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 在車流多的道路上追逐嬉戲 | 500 元 |
| 第 5 款 | 聽到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的警號,不立即避讓 | 救護車鳴笛時仍搶先穿越 | 500 元 |
使用行動輔具的人,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而不得不離開人行道(違反第 2 款),依第 78 條第 2 項不予處罰。
金額怎麼變的: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歷史條文與沿革,111 年 1 月 28 日版的第 78 條是 300 元;111 年 5 月 4 日修正公布、111 年 11 月 30 日施行後提高為 500 元。第 5 款避讓緊急車輛是 11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新增,行政院令定自 115 年 1 月 31 日施行。
行人怎麼過馬路才合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是行人穿越道路的規定:
- 100 公尺規則: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的,必須經由這些設施穿越,不得在其 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行走在行人優先區內不在此限。
- 沒有斑馬線的路口:穿越範圍應在人行道的延伸線內;沒有人行道但劃有停止線的,在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兩者都沒有的,在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 3 公尺以內。
- 不得穿越的路段: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的路段,以及三快車道以上的單行道。
- 依號誌或指揮:有交通指揮人員或燈光號誌的,依指揮或號誌前進;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的,依號誌迅速穿越。
- 其他路段:沒有穿越設施、也不是禁止穿越的路段,要注意左右無來車,再小心迅速穿越。
第 133 條另規定,行人應走劃設的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邊行走;在行人優先區可於道路全寬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