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出國已經不能辦健保停保了:衛生福利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健保署自 113 年(2024 年)12 月 23 日起不再受理停保申請,只要在臺灣設有戶籍,出國期間也要持續加保、繳保險費。出境滿 2 年依戶籍法會被遷出戶籍,這時才會因不符投保資格而退保;回國恢復戶籍後,如果最近 2 年內有投保紀錄,從設籍日就可以加保,超過 2 年沒有投保紀錄的人,原則上要設籍滿 6 個月才能加保(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等例外)。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第 36-1 條)、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 月 21 日)及衛福部 113 年 12 月 23 日新聞稿整理;資料庫整編至 115 年 10 月 22 日,本文查證時健保法沒有恢復停保的修正。網路上「出國 6 個月以上可以停保」等說法是舊制,已不適用。個案請洽健保署 0800-030-598 或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停復保為什麼取消?
舊制的出國停保、復保規定原本訂在施行細則,衛福部修正施行細則予以取消: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記載,113 年 12 月 21 日以衛部保字第 1131260719 號令修正發布,新增第 36-1 條、刪除第 37~39 條,113 年 12 月 23 日刊登行政院公報(衛福部同日新聞稿寫「113 年 12 月 23 日修正」),健保署自 113 年 12 月 23 日起不再受理停保。施行細則第 36-1 條寫明:依憲法法庭 111 年 12 月 23 日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113 年 12 月 23 日以後,保險對象不得依原規定辦理停保。
衛福部 113 年 12 月 23 日新聞稿說明,全民健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凡國人符合保險資格就有持續加保及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不論是否就醫或有無使用健保資源;健保署配合修正,自當天起不再受理停保申請。
113 年 12 月 22 日前已停保的人怎麼辦?
基於信賴保護,舊案依下列方式處理(衛福部新聞稿、施行細則第 36-1 條):
| 情況 | 處理方式 |
|---|
| 113 年 12 月 22 日(含)以前已停保,當次出國達 6 個月以上 | 該次停保持續有效,到返國入境日辦理復保 |
| 113 年 12 月 22 日(含)以前已停保,但當次出國未達 6 個月 | 註銷該次停保,補繳暫停繳費期間的健保費 |
| 停保期限在 113 年 12 月 23 日以後才屆至 | 返國之日依原規定辦理註銷停保、復保或補充保險費計收;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 |
| 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配偶、子女 | 返國之日辦理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 |
簡單說:還在國外的舊停保案,回國當天恢復投保,之後就跟所有人一樣,出國也要繼續繳。
出國期間:保費照繳,可以這樣繳
- 有工作或參加工會的人:健保署每月寄繳款單給投保單位,由投保單位繳費(衛福部新聞稿)。
- 在區公所以第六類加保的人:健保署把繳款單寄到被保險人的通訊地址,請在期限內繳納。第六類每月保費與在公所加保的方式,見 離職後健保怎麼辦。
- 人在國外怎麼繳:健保署建議居住國外的民眾優先申辦「轉帳代繳」,以存款帳戶或信用卡自動扣繳;也可申請電子繳款單寄到指定電子信箱,再用信用卡、活期帳戶或行動支付繳費。
- 出國前記得更新通訊地址: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第六類被保險人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時,投保單位應填變更事項申報表送健保署。
沒繳會怎樣:健保法第 35 條規定,逾繳納期限可寬限 15 日;寬限期滿仍未繳,每逾 1 日加徵應納費額 0.1% 滯納金,保險對象上限為 5%;保險對象逾 150 日未繳,健保署可移送行政執行。
出國超過 2 年:戶籍遷出就退保
- 戶籍遷出:戶籍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公派駐境外的人員及其眷屬、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不適用。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的期間,仍列入出境 2 年的計算。
- 健保退保:健保法第 8 條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等條件才應參加健保;第 13 條規定不具第 8 條或第 9 條資格者應予退保。健保署案例說明也寫明,戶籍被遷出國外就不具參加健保的資格,應辦理戶籍遷出日退保。
- 退保後:就不再是健保保險對象,不必繳保費,也不能以健保身分就醫。
回國後什麼時候可以再加保?「6 個月」是這條
舊制的「出國 6 個月以上才能停保」已經取消;現在大家說的「回國要等 6 個月」,指的是健保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加保資格:
| 回國時的情況 | 何時可以加保 | 依據 |
|---|
| 恢復戶籍,且最近 2 年內曾有參加健保紀錄 | 自恢復戶籍(設籍)日起投保,不必等待 | 健保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前段;健保署案例說明 |
| 恢復戶籍,但最近 2 年內沒有投保紀錄 | 參加健保前須在臺灣繼續設有戶籍 6 個月 | 健保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後段 |
| 設籍後成為政府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公民營事業受僱者或其他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 | 參加健保時已設有戶籍即可,不受 6 個月限制 | 健保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在臺灣出生的新生嬰兒 | 已設有戶籍即可加保 | 健保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 |
健保署案例:郝小姐出國超過 2 年未入境,戶政機關在 106 年 9 月 26 日作戶籍遷出國外登記;她 106 年 11 月 1 日入境、11 月 3 日恢復戶籍。因為最後投保紀錄(9 月 26 日退保)距今未超過 2 年,所以自 11 月 3 日恢復戶籍日投保,不必等 6 個月。這是健保署公布的案例說明檔,檔案未註明發布日期,但所依據的健保法第 8 條條文目前仍相同。
恢復戶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接著依身分加保:有工作由公司加保,沒有工作可依附符合資格的家人當眷屬,或到戶籍地區公所以第六類加保,方式見上面連結的離職後健保一文。
出國期間生病:用核退,不是停保
衛福部新聞稿提醒,取消停復保後,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可在當地醫療院所就醫,再檢具書據向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有上限與 6 個月申請期限,做法見 出國看病健保可以給付嗎。
常見問題
現在出國半年以上還能辦健保停保嗎?
不能。施行細則第 36-1 條規定 113 年 12 月 23 日以後不得依原規定辦理停保,健保署自該日起不再受理停保申請;設有戶籍者出國期間也要持續加保繳費。
我在 113 年就辦了停保、人還在國外,回國要做什麼?
當次出國達 6 個月以上的,停保持續有效到返國入境日,回國辦理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若當次出國未達 6 個月,要註銷停保並補繳暫停繳費期間的保費。
出國多久戶籍會被遷出?
戶籍法第 16 條規定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因公派駐境外人員及其眷屬、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除外。戶籍遷出後,因不符健保法第 8 條的設籍條件而退保。
戶籍被遷出後回國,要等 6 個月才能用健保嗎?
看最近 2 年內有沒有投保紀錄。依健保法第 8 條,最近 2 年內有投保紀錄且恢復戶籍者,自設籍日即可加保;沒有的話要繼續設籍 6 個月,但受僱於有一定雇主的工作、新生兒等,設籍後即可加保。
人在國外,健保費要怎麼繳?
健保署建議居住國外者申辦轉帳代繳,以存款帳戶或信用卡自動扣款,或申請電子繳款單,再用信用卡、活期帳戶或行動支付繳納。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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