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怎麼檢舉?雙北檢舉管道、新違建與既存違建的處理差別

違建怎麼檢舉?雙北檢舉管道、新違建與既存違建的處理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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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在雙北檢舉違建,可以打 1999、用市府線上陳情系統或寫陳情書;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9 條,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會不會很快被拆,關鍵在「什麼時候蓋的」:臺北市以 84 年 1 月 1 日為界,之後新產生的違建原則查報拆除,53 年至 83 年底的既存違建拍照列管;新北市以 98 年 6 月 25 日為界,當年度及近 5 年內的新違建列第一軌優先拆除,既存違建列第三軌拍照列管。施工中的違建最優先:主管機關知道後應立即勒令停工,臺北市對不符拍照列管規定、依法不得補照且有即時處置必要的施工中違建會即時強制拆除。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建築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日期 101 年 4 月 2 日)、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修正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114 年 7 月 9 日發布)整理。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已於 115 年 10 月 23 日修編為「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處」,本文以新名稱稱呼。是否屬違建、屬哪一類,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與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處的勘查認定為準;廣告物、下水道專案等不在本文範圍。

什麼是違建?

  •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2 條: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的建築物。
  • 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 建築法第 86 條第 1 款:擅自建造者,處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 常見樣態:頂樓加蓋、陽台外推或加窗、防火巷搭建、法定空地加蓋等。頂加修繕的紅線見頂樓加蓋翻新工程的法規紅線,鐵窗的認定見鐵窗要留逃生口嗎。

雙北檢舉管道

管道臺北市新北市
電話1999 市民當家熱線(非臺北市撥 02-2720-8889);建管處違建查報隊 02-2720-8889 或 1999 轉各分隊分機1999(新北市境內);違建查報專線 02-2207-5911
線上臺北市陳情系統 1999.gov.taipei、市政信箱建築工程處「違建申訴信箱」連到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service.ntpc.gov.tw
書面具真實姓名及住址繕寫陳情書檢舉(臺北市違章建築查報拆除標準作業流程)來函地址:新北市新莊區樹新路 222 號 7 樓
其他來源本府或其他機關通報區公所查報(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查報)
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執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處執行)

檢舉時提供這些,勘查比較快

  • 完整門牌或可辨識的位置(幾樓、頂樓、後陽台、防火巷)。
  • 是否還在施工:有沒有工人、機具、建材或廢料。臺北市處理規則第 4 條把「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或廢料等」定義為施工中違建。
  • 照片與日期:違建「什麼時候蓋的」決定處理方式。臺北市 SOP 說明勘查前會查詢航測影像、調閱使照竣工圖比對;新北市處理原則把無法依現況或現有資料判定建造時間的違建列為拍照列管。
  • 不必自己判斷合不合法,也不要擅自進入他人住宅或頂樓拍攝;建築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新違建與既存違建:雙北處理差別

項目臺北市新北市
新違建84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產生(處理規則第 4 條)98 年 6 月 25 日以後建造(處理原則第二點)
既存違建53 年 1 月 1 日至 83 年 12 月 31 日已存在98 年 6 月 24 日以前建造
新違建處理應查報拆除;符合第 6~22 條情節輕微類型者拍照列管(第 5 條)當年度及近 5 年內產生的列第一軌;其餘新違建列第二軌(第四點)
既存違建處理拍照列管、分類分期處理;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等由都發局訂計畫優先查報拆除(第 25 條)第三軌拍照列管;經市府主管機關認定危害公共安全等應優先拆除者列第一軌(第四點)
施工中不符拍照列管規定、依法不得補照且有即時處置必要者,即時強制拆除,現場交付通知書或公告後 3 日內執行(第 23、24 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4 條: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
目前拆除優先建管處說明:以施工中與 94 年以後新違建等為優先執行拆除標的(資料更新 115-09-02)依第一軌、第二軌、第三軌順序排拆(建築工程處說明)

臺北市處理規則第 25 條還列舉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既存違建,例如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 3 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以及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者,都會被優先查報拆除。

檢舉之後:流程與時間

  1. 受理派案:臺北市 SOP 說明受理檢舉後編號登錄派案,由查報人員現場勘查認定。
  2. 勘查: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 5 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 30 日內補行申請執照。
  3. 處分送達:新北市建築工程處說明,違建戶收到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雙掛號)送達,行政處分才算完成。
  4. 排拆:受人力預算限制無法全面排拆,依優先順序執行;新北市排拆第一階段一般會給予自行拆除機會,第二階段才強制拆除。
  5. 費用與後果:建築法第 96 條之 1 規定強制拆除不予補償,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第 95 條規定強制拆除後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新北市另有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按構造類別與面積計費,並加收 5% 行政成本費(上限 1 萬元)。

怎麼查處理進度

  • 臺北市:建管處提供「違建查報案件查詢」系統,建管處常見問答說明違建處理情形可逕上網站查詢。
  • 新北市:建築工程處的違建案件查詢系統僅供「違建人本人」查詢 98 年以後一般違建排拆紀錄;檢舉人想了解進度,可撥 02-2207-5911 詢問。

常見問題

檢舉違建,屋主會知道是我嗎?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人民檢舉違章建築,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臺北市書面檢舉要具真實姓名及住址,但機關依法不得洩漏。

鄰居正在頂樓加蓋,怎麼最快處理?

施工中最好立刻檢舉並說明「施工中」。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知有施工中違建應立即勒令停工;臺北市處理規則第 23、24 條對不符拍照列管規定、依法不得補照且有即時處置必要的施工中違建即時強制拆除,現場交付通知書或公告後 3 日內執行。

檢舉很久了為什麼還沒拆?

臺北市建管處說明,礙於拆除人力物力有限,以施工中與 94 年以後新違建等為優先;新北市依三軌順序排拆,既存違建原則上列第三軌拍照列管。被列為拍照列管,代表暫免查報處分,並不是合法化。

老公寓的頂樓加蓋是既存違建,會被拆嗎?

原則拍照列管,但臺北市處理規則第 25 條把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3 個以上使用單元、加蓋第二層以上、造成合法房屋漏水等列為危害公共安全,優先查報拆除;新北市則由市府主管機關認定危害公共安全者列第一軌。修繕超過範圍也可能被當成新違建處理。

違建拆掉後的廢料誰清?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拆除後的建築材料應公告或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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