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經指定醫療機構團隊評估(巴氏量表)有照護需要、使用政府補助的長照照顧服務連續 6 個月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公告病症,或 1 年內曾由外籍看護照顧;就業服務法 114 年 1 月修正後,滿 80 歲以上可免經醫療機構評估,只附身分證明文件。雇主原則上要是被看護者的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親屬。流程是先由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或(滿 80 歲只附身分證明者)在台灣就業通刊登求才至少 7 日,招募不足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就業安定費每人每月 2,000 元,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免繳。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就業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該次修正第 46 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日期 115 年 4 月 11 日;被看護者資格的第 18 條最近於 114 年 7 月 30 日及 12 月 30 日修正)、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以及勞動部「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正配套措施問答集」(114.7.31 版、115.3.9 修)、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申請說明與勞動力發展署收費標準頁整理,2026-11-03 查證。重症優先、推介 1 日或 7 日等是勞動部的行政措施,可能調整。機構看護工、外國技術家庭看護工、移工薪資與仲介契約細節不在本文範圍;個案資格由長照中心、評估醫院與勞動部審查。
誰可以當雇主
審查標準第 21 條:雇主與被看護者之間要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繼父母、繼子女、配偶的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的配偶;祖父母與孫子女的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的配偶。雇主或被看護者是外國人的,要經許可在我國居留。被看護者在我國沒有親屬或情況特殊經專案核定的,可由無親屬關係的人或被看護者本人當雇主,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時,要指定具行為能力的人在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第 22 條:同一被看護者以聘 1 人為限;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植物人,或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的,可以增加 1 人。
被看護者資格:有哪幾條路
| 資格 | 要準備的證明 | 國內求才走哪裡 |
|---|
|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地方政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符合特定項目及程度 | 直接向被看護者現居地的長照中心申請推介,不用醫院評估 |
| 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巴氏量表) | 指定評估醫院開具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評估醫院將副本與傳遞單寄長照中心辦理推介 |
| 長照照顧服務對象 |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 7 條及第 9 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 | 長照中心 |
| 醫師診斷符合公告病症或病況 | 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問答集列舉如癌症第四期以上不分年齡、70 歲以上癌症第二期以上、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 6 個月內無法改善等 | 長照中心 |
| 被看護者 1 年內曾由外籍家庭看護照顧 | 原聘移工的廢止聘僱許可日或出國日,在送件申請日前 1 年內(勞動部問答集) | 原以身障、醫療證明或長照資格聘僱的,洽長照中心推介;原只以滿 80 歲身分證明聘僱的,上台灣就業通求才(勞動部問答集) |
| 年滿 80 歲以上,沒有醫療或長照證明 | 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留證或戶籍謄本等可檢核年齡的政府文件,擇一上傳 | 上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線上刊登求才 |
法源: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至 3 項(同條第 4 項另規定,已依第 12 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的人員,不得作為只附身分證明申請的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4 項規定被看護者年齡滿 80 歲以上,或 70 歲至 79 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的專業評估。第 46 條這次修正於 114 年 1 月 20 日公布(就業服務法第 83 條:自公布日施行),配合的審查標準第 18 條於 114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勞動部問答集載明這套新制自 114 年 8 月 1 日上路。
巴氏量表評估門檻與效期
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直聘中心)的申請說明列出,到勞動部公告指定的評估醫療機構做專業評估,結果要符合下列之一:
| 被看護者年齡 | 要評估出的照護需要 | 直聘中心列的巴氏量表標準 |
|---|
| 未滿 80 歲 | 全日照護需要 | 未滿 35 分 |
| 80 歲以上、未滿 85 歲 | 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60 分以下 |
| 85 歲以上 | 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 僅一項失能,例如 95 分 |
- 效期:直聘中心說明,醫療評估效期為醫療團隊評估日起 1 年內,要在效期內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申請,過期須重新開立診斷書。
- 免評估的 60 日期限:符合特定身障項目或依規定免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的,應在長照中心完成推介 60 日內提出招募許可申請;滿 80 歲只附身分證明、在台灣就業通求才的,勞動部問答集說明要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求才證明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 醫院寄件:評估醫院把「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交給雇主,副本及「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在 2 天內寄到被看護者現居地的長照中心。
巴氏量表分數只是評估的一部分,最後是否符合,以指定醫療機構團隊的專業評估與勞動部審查為準。
申請流程
- 抓時間:直聘中心說明,初次聘僱者應在預定招募外國人前 6 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名下已有外籍看護要繼續聘僱的,應在聘僱期滿前 4 至 5 個月內取得。
- 國內求才:有醫療或長照證明的,向所在地長照中心申請,由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並介紹長照資源;勞動部問答集說明重症案件原則 1 日、一般案件 7 日完成推介。滿 80 歲只附身分證明的,登入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hr.taiwanjobs.gov.tw)申請,刊登求才至少 7 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招募期滿次日起 15 日內開立求才證明;求才期間有人應徵或經推介,要登打國內勞工名冊,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的,之後申請將不予許可。
- 首次聘僱先上聘前講習:就業服務法第 48-1 條規定,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前應參加聘前講習,可用自然人憑證網路講習、臨櫃或團體講習。
- 申請招募許可:初次聘僱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繼續聘僱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可經直聘中心或使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勞動部問答集說明,重症案件優先審查並維持線上申請 7 日、紙本 12 日的審查天數,一般案件(例如滿 80 歲只附身分證明)則視案量依序處理。
- 引進與入國:從國外引進的,雇主或委任仲介要在移工入國日 5 日前到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入國講習並申請聘僱許可;移工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到指定醫院健康檢查。
- 加保與繳費:勞保局說明,111 年 5 月 1 日起家事移工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強制投保對象,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另按季繳就業安定費。
政府規費與固定費用
| 項目 | 金額或規定 | 依據 |
|---|
| 招募許可審查費 | 每件 200 元 | 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入國引進、聘僱、展延聘僱等審查費 | 每件 100 元 | 同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
| 就業安定費 | 每人每月 2,000 元;聘僱未滿 1 個月按日 67 元 | 勞動力發展署收費標準(家庭看護工) |
| 就安費免繳 |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3 項 |
| 就安費繳納期 | 按季計算,5 月 25 日、8 月 25 日、11 月 25 日及次年 2 月 25 日前繳;逾期寬限 30 日後每日加徵 0.3% 滯納金,上限 30% | 勞動力發展署繳費規定;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5 項 |
| 職災保險費 | 115 年家事服務業職災費率 0.19%;以月投保薪資 29,500 元為例每月 56 元,全部由雇主負擔,不得從移工薪資扣 | 勞保局家事移工納保問答 |
| 仲介費(委任時) | 向雇主收的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不得超過第一個月薪資;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 2,000 元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3 條 |
以上都會調整,申請前以勞動部當期公告為準。移工薪資、健保費與仲介的實際報價請另向仲介或直聘中心確認。
等待期間的照顧與洽詢窗口
勞動部問答集說明,申請期間有照顧空窗,可撥 1966 由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2 至 8 級可使用長照照顧服務;符合第 2 至 8 級且名下聘有看護工的,可使用擴大喘息服務及短期照顧服務。長照申請流程見長照 2.0/3.0 怎麼申請;需要身心障礙證明的,見身心障礙證明怎麼申請。
| 窗口 | 用途 | 電話 |
|---|
| 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 不委託仲介、自行申請招募許可;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39 號 15 樓 | (02)6613-0811;1955 |
| 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 | 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及流程諮詢 | (02)8995-6000 |
| 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客服 | 線上申辦操作問題 | 0800-035688 |
| 長照專線 | 長照評估、照管中心 | 1966 |
常見問題
80 歲以上真的不用做巴氏量表就能申請嗎?
可以。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4 項規定被看護者滿 80 歲以上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可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勞動部問答集說明,這類案件要先上台灣就業通刊登求才至少 7 日,取得求才證明後再申請。
巴氏量表要幾分以下才符合?
勞動部直聘中心列的標準是: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未滿 35 分);80 歲以上未滿 85 歲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顧需要(60 分以下);85 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僅一項失能,例如 95 分)。結果以指定醫療機構團隊評估為準。
巴氏量表評估多久有效?
直聘中心說明,醫療評估效期為醫療團隊評估日起 1 年內,要在效期內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申請;符合特定身障項目或免評估者,則要在長照中心完成推介 60 日內申請;滿 80 歲只附身分證明者,勞動部問答集說明要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求才證明書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
就業安定費一個月多少?誰可以免繳?
勞動力發展署收費標準:家庭看護工每人每月 2,000 元,聘僱未滿 1 個月每日 67 元。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或被看護者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免繳。
被看護者可以自己當雇主嗎?
原則上要由親屬當雇主。審查標準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專案核定,才可以被看護者本人為雇主,並要指定具行為能力的人代為履行雇主責任;勞動部問答說明在臺有親屬者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申請。
最後更新: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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