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歲以下、體重 18 公斤以下的幼童坐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必須坐在後座的安全椅:2 歲以下用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逾 2 歲至 4 歲用幼童用座椅(優先選後向)。逾 4 歲至 12 歲,或體重逾 18 至 36 公斤的兒童,要坐後座,搭配幼童用座椅、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再繫好安全帶。幼童沒有依規定坐安全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 31 條第 3 項處駕駛人 1,500 元至 3,000 元。計程車不在安全椅規定的「小型車」範圍內,法規沒有要求搭計程車使用安全椅。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以下簡稱幼童乘坐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3 月 2 日)、「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以下簡稱安全帶辦法,修正日期 111 年 7 月 30 日)、道交條例(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與統一裁罰基準表(115 年 3 月 30 日修正、3 月 31 日施行版)整理。道交條例第 31 條最近一次是 112 年 5 月 3 日修正公布、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不屬於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待行政院定施行日的條文。安全椅怎麼安裝、適用多高多重,以產品說明書為準;個案是否違規,由處罰機關認定。
幾歲坐什麼:年齡、體重對照表
幼童乘坐辦法第 2 條把「幼童」定義為年齡 4 歲以下,且體重 18 公斤以下的兒童;所稱「安全椅」是國家標準 CNS 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的攜帶式嬰兒床及幼童用座椅。依年齡與體重,規定如下:
| 兒童 | 應該怎麼坐 | 依據 |
|---|
| 2 歲以下 | 車輛後座的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並予束縛或定位 | 幼童乘坐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逾 2 歲至 4 歲以下,且體重 18 公斤以下 | 車輛後座的幼童用座椅,並予束縛或定位;以優先選用後向座椅為宜 | 同條第 1 項第 2 款 |
| 逾 4 歲至 12 歲以下,或體重逾 18 公斤至 36 公斤以下 | 坐後座,搭配符合 CNS 11497 的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體型已能直接正確使用安全帶者除外 | 幼童乘坐辦法第 4 條第 3 項、安全帶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
| 所有使用安全椅的幼童 | 每一張安全椅只坐 1 位幼童;依說明書把安全椅和汽車座椅確實連接穩固,並符合產品允許的身高、體重限制 | 幼童乘坐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
要注意定義用的是「且」:年齡和體重兩個條件同時看。未滿 4 歲但體重已超過 18 公斤的孩子,不屬於第 2 條的「幼童」,但符合第 4 條第 3 項「體重逾 18 公斤至 36 公斤以下」的條件,仍要坐後座,並依安全帶辦法搭配幼童用座椅、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再繫安全帶;具體選哪一種,以安全椅說明書標示的身高、體重範圍為準。幼童體型特殊、顯然無法依規定使用時,同條第 2 項允許改用「適當之安全椅」。
正確繫安全帶的方式,安全帶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寫得很具體:帶扣確實扣緊、不扭曲;腰部安全帶放在腰部以下,肩帶避免繞過頸部。孩子坐增高墊的目的,就是讓肩帶和腰帶落在這些位置。
哪些車要裝?計程車、租賃車與前座
| 情形 | 規定 | 依據 |
|---|
| 自用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 | 適用安全椅規定 | 幼童乘坐辦法第 2 條第 1 款 |
| 租賃小客車(租車) | 適用安全椅規定;辦法另要求機關督導租賃業者在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幼童乘坐規定 | 幼童乘坐辦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8 條第 2 項 |
| 計程車(營業小客車)、救護車 | 不屬於辦法所稱小型車,安全椅規定不適用 | 幼童乘坐辦法第 2 條第 1 款 |
| 計程車後座的 4 至 12 歲兒童 | 得不適用安全帶辦法第 3 條(含增高墊規定) | 安全帶辦法第 5 條第 2 款 |
| 幼童專用車(娃娃車) | 座椅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附件十二辦理 | 幼童乘坐辦法第 3 條 |
| 兒童坐前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要求兒童乘坐小客車後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9 條第 1 項第 4 款 |
道交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另規定,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的是乘客,不是司機。
什麼情況可以不坐安全椅
幼童乘坐辦法第 5 條只列了兩種例外:
- 醫療原因: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坐安全椅對醫療、健康有不良影響,並經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
- 照顧需要:駕駛人以外的車內乘客,正在對幼童授乳,或進行坐在安全椅上無法做的日常生活必要照顧。
「路程很短」「孩子哭鬧」都不在例外裡。另外第 6 條提醒兩件事:裝安全椅的座位不可搭配使用安全氣囊;發生事故或緊急煞車後,要立刻查看幼童和安全椅是否仍穩固。
罰鍰一覽
以下依道交條例與統一裁罰基準表(115 年 3 月 30 日修正、3 月 31 日施行版)整理。基準表依繳納時間分四級:期限內繳納、逾應到案期限 30 日內、30 日以上 60 日以內、60 日以上。
| 違規行為 | 道交條例 | 法定罰鍰 | 基準表金額 |
|---|
|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 | 第 31 條第 3 項 | 1,500~3,000 元(處駕駛人) | 1,500/1,600/1,800/1,900 元;因而致幼童受傷或死亡,四級都是 3,000 元 |
| 一般道路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 第 31 條第 1 項 | 1,500 元(處駕駛人) | 四級都是 1,500 元 |
|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 第 31 條第 2 項 | 3,000~6,000 元 | 1 人:3,000/3,300/3,900/4,500 元;2 人以上:4,500/4,900/5,800/6,000 元 |
| 把 6 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單獨留在車內 | 第 31 條第 4 項 | 3,000 元(處駕駛人) | 3,000 元,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安全帶辦法第 7 條規定,4 至 12 歲(或 18 至 36 公斤)兒童坐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的處罰,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這類情形適用的是上表第 31 條第 1、2 項。上述第 31 條第 1 至 4 項都不在處理細則第 2 條第 5 項的記違規點數條款中,所以不記點;但同條第 6 項另規定,違反本條例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 3 點。
常見錯誤
- 把孩子抱在懷裡坐車:除非是駕駛人以外的乘客在授乳或做必要照顧,否則 4 歲以下要坐安全椅。
- 過了 4 歲就拆掉座椅:逾 4 歲至 12 歲仍要坐後座並搭配座椅或增高墊,除非體型已能直接正確使用安全帶。
- 讓孩子坐副駕駛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9 條要求兒童坐小客車後座;安全椅也不可裝在搭配安全氣囊的座位。
- 兩個孩子擠一張座椅:每一張安全椅以乘坐 1 位幼童為限。
- 座椅沒有裝緊:要依說明書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並符合產品的身高、體重限制。
收到罰單或有疑問找誰
第 31 條屬道交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的條文,在雙北由交通事件裁決單位處理。查詢、繳納與申訴期限可看 交通罰單怎麼查、怎麼繳。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總機 (02)2365-8270。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總機 (02)8978-6101。
如果是租車沒有附兒童座椅,或對座椅規格有疑問,先向租車業者或座椅廠商確認;條文本身只規定駕駛人的義務。
常見問題
孩子 3 歲半但已經 19 公斤,還要坐安全椅嗎?
幼童乘坐辦法第 2 條的「幼童」是 4 歲以下且 18 公斤以下,兩個條件同時看;第 4 條第 3 項則規定體重逾 18 公斤至 36 公斤以下的兒童,要坐後座並搭配幼童用座椅、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再繫安全帶。所以 3 歲半、19 公斤的孩子不適用第 4 條第 1 項的安全椅規定,但仍要坐後座並依上述方式使用座椅或增高墊加安全帶;選哪一種請依座椅說明書的身高、體重範圍,個案以處罰機關認定為準。
搭計程車要自己帶安全椅嗎?
法規沒有要求。幼童乘坐辦法第 2 條所稱的小型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安全帶辦法第 5 條第 2 款也讓計程車後座的 4 至 12 歲兒童得不適用增高墊等規定。是否自備,由家長自行判斷。
臨時開朋友的車載小孩,沒有安全椅會被罰嗎?
會。自用小客車附載 4 歲以下且 18 公斤以下的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依道交條例第 31 條第 3 項處駕駛人 1,500 元至 3,000 元,基準表期限內金額 1,500 元。
可以讓孩子坐副駕駛座嗎?
不可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兒童須乘坐小客車後座;幼童乘坐辦法對 2 歲以下、2 至 4 歲及 4 至 12 歲兒童也都寫明坐「車輛後座」。
孩子在哭,可以先抱出來安撫嗎?
幼童乘坐辦法第 5 條第 2 款的例外,只限駕駛人以外的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坐安全椅無法做的日常生活必要照顧。單純哭鬧不在條文列舉範圍,必要時請停在安全處所再處理。
沒有違規記點嗎?
道交條例第 31 條第 1 至 4 項不在處理細則第 2 條第 5 項的記點條款中,所以原則上不記點(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依同條第 6 項記 3 點);但把 6 歲以下兒童單獨留在車內,基準表註明要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或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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