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安全座椅幾歲要坐?4 歲 18 公斤門檻、增高墊、計程車例外與罰鍰

兒童安全座椅幾歲要坐?4 歲 18 公斤門檻、增高墊、計程車例外與罰鍰

SOS
即刻救援工程團隊 (SOSfix)
發布日期:預估閱讀:12 分鐘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4 歲以下、體重 18 公斤以下的幼童坐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必須坐在後座的安全椅:2 歲以下用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逾 2 歲至 4 歲用幼童用座椅(優先選後向)。逾 4 歲至 12 歲,或體重逾 18 至 36 公斤的兒童,要坐後座,搭配幼童用座椅、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再繫好安全帶。幼童沒有依規定坐安全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 31 條第 3 項處駕駛人 1,500 元至 3,000 元。計程車不在安全椅規定的「小型車」範圍內,法規沒有要求搭計程車使用安全椅。

提醒: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以下簡稱幼童乘坐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3 月 2 日)、「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以下簡稱安全帶辦法,修正日期 111 年 7 月 30 日)、道交條例(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與統一裁罰基準表(115 年 3 月 30 日修正、3 月 31 日施行版)整理。道交條例第 31 條最近一次是 112 年 5 月 3 日修正公布、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不屬於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待行政院定施行日的條文。安全椅怎麼安裝、適用多高多重,以產品說明書為準;個案是否違規,由處罰機關認定。

幾歲坐什麼:年齡、體重對照表

幼童乘坐辦法第 2 條把「幼童」定義為年齡 4 歲以下,且體重 18 公斤以下的兒童;所稱「安全椅」是國家標準 CNS 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的攜帶式嬰兒床及幼童用座椅。依年齡與體重,規定如下:

兒童應該怎麼坐依據
2 歲以下車輛後座的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並予束縛或定位幼童乘坐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逾 2 歲至 4 歲以下,且體重 18 公斤以下車輛後座的幼童用座椅,並予束縛或定位;以優先選用後向座椅為宜同條第 1 項第 2 款
逾 4 歲至 12 歲以下,或體重逾 18 公斤至 36 公斤以下坐後座,搭配符合 CNS 11497 的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體型已能直接正確使用安全帶者除外幼童乘坐辦法第 4 條第 3 項、安全帶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所有使用安全椅的幼童每一張安全椅只坐 1 位幼童;依說明書把安全椅和汽車座椅確實連接穩固,並符合產品允許的身高、體重限制幼童乘坐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要注意定義用的是「且」:年齡和體重兩個條件同時看。未滿 4 歲但體重已超過 18 公斤的孩子,不屬於第 2 條的「幼童」,但符合第 4 條第 3 項「體重逾 18 公斤至 36 公斤以下」的條件,仍要坐後座,並依安全帶辦法搭配幼童用座椅、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再繫安全帶;具體選哪一種,以安全椅說明書標示的身高、體重範圍為準。幼童體型特殊、顯然無法依規定使用時,同條第 2 項允許改用「適當之安全椅」。

正確繫安全帶的方式,安全帶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寫得很具體:帶扣確實扣緊、不扭曲;腰部安全帶放在腰部以下,肩帶避免繞過頸部。孩子坐增高墊的目的,就是讓肩帶和腰帶落在這些位置。

哪些車要裝?計程車、租賃車與前座

情形規定依據
自用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適用安全椅規定幼童乘坐辦法第 2 條第 1 款
租賃小客車(租車)適用安全椅規定;辦法另要求機關督導租賃業者在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幼童乘坐規定幼童乘坐辦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8 條第 2 項
計程車(營業小客車)、救護車不屬於辦法所稱小型車,安全椅規定不適用幼童乘坐辦法第 2 條第 1 款
計程車後座的 4 至 12 歲兒童得不適用安全帶辦法第 3 條(含增高墊規定)安全帶辦法第 5 條第 2 款
幼童專用車(娃娃車)座椅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附件十二辦理幼童乘坐辦法第 3 條
兒童坐前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要求兒童乘坐小客車後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9 條第 1 項第 4 款

道交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另規定,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的是乘客,不是司機。

什麼情況可以不坐安全椅

幼童乘坐辦法第 5 條只列了兩種例外:

  • 醫療原因: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坐安全椅對醫療、健康有不良影響,並經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
  • 照顧需要:駕駛人以外的車內乘客,正在對幼童授乳,或進行坐在安全椅上無法做的日常生活必要照顧。

「路程很短」「孩子哭鬧」都不在例外裡。另外第 6 條提醒兩件事:裝安全椅的座位不可搭配使用安全氣囊;發生事故或緊急煞車後,要立刻查看幼童和安全椅是否仍穩固。

罰鍰一覽

以下依道交條例與統一裁罰基準表(115 年 3 月 30 日修正、3 月 31 日施行版)整理。基準表依繳納時間分四級:期限內繳納、逾應到案期限 30 日內、30 日以上 60 日以內、60 日以上。

違規行為道交條例法定罰鍰基準表金額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第 31 條第 3 項1,500~3,000 元(處駕駛人)1,500/1,600/1,800/1,900 元;因而致幼童受傷或死亡,四級都是 3,000 元
一般道路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第 31 條第 1 項1,500 元(處駕駛人)四級都是 1,500 元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第 31 條第 2 項3,000~6,000 元1 人:3,000/3,300/3,900/4,500 元;2 人以上:4,500/4,900/5,800/6,000 元
把 6 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單獨留在車內第 31 條第 4 項3,000 元(處駕駛人)3,000 元,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安全帶辦法第 7 條規定,4 至 12 歲(或 18 至 36 公斤)兒童坐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的處罰,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這類情形適用的是上表第 31 條第 1、2 項。上述第 31 條第 1 至 4 項都不在處理細則第 2 條第 5 項的記違規點數條款中,所以不記點;但同條第 6 項另規定,違反本條例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 3 點。

常見錯誤

  • 把孩子抱在懷裡坐車:除非是駕駛人以外的乘客在授乳或做必要照顧,否則 4 歲以下要坐安全椅。
  • 過了 4 歲就拆掉座椅:逾 4 歲至 12 歲仍要坐後座並搭配座椅或增高墊,除非體型已能直接正確使用安全帶。
  • 讓孩子坐副駕駛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9 條要求兒童坐小客車後座;安全椅也不可裝在搭配安全氣囊的座位。
  • 兩個孩子擠一張座椅:每一張安全椅以乘坐 1 位幼童為限。
  • 座椅沒有裝緊:要依說明書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並符合產品的身高、體重限制。

收到罰單或有疑問找誰

第 31 條屬道交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的條文,在雙北由交通事件裁決單位處理。查詢、繳納與申訴期限可看 交通罰單怎麼查、怎麼繳。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總機 (02)2365-8270。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總機 (02)8978-6101。

如果是租車沒有附兒童座椅,或對座椅規格有疑問,先向租車業者或座椅廠商確認;條文本身只規定駕駛人的義務。

常見問題

孩子 3 歲半但已經 19 公斤,還要坐安全椅嗎?

幼童乘坐辦法第 2 條的「幼童」是 4 歲以下且 18 公斤以下,兩個條件同時看;第 4 條第 3 項則規定體重逾 18 公斤至 36 公斤以下的兒童,要坐後座並搭配幼童用座椅、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再繫安全帶。所以 3 歲半、19 公斤的孩子不適用第 4 條第 1 項的安全椅規定,但仍要坐後座並依上述方式使用座椅或增高墊加安全帶;選哪一種請依座椅說明書的身高、體重範圍,個案以處罰機關認定為準。

搭計程車要自己帶安全椅嗎?

法規沒有要求。幼童乘坐辦法第 2 條所稱的小型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安全帶辦法第 5 條第 2 款也讓計程車後座的 4 至 12 歲兒童得不適用增高墊等規定。是否自備,由家長自行判斷。

臨時開朋友的車載小孩,沒有安全椅會被罰嗎?

會。自用小客車附載 4 歲以下且 18 公斤以下的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依道交條例第 31 條第 3 項處駕駛人 1,500 元至 3,000 元,基準表期限內金額 1,500 元。

可以讓孩子坐副駕駛座嗎?

不可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兒童須乘坐小客車後座;幼童乘坐辦法對 2 歲以下、2 至 4 歲及 4 至 12 歲兒童也都寫明坐「車輛後座」。

孩子在哭,可以先抱出來安撫嗎?

幼童乘坐辦法第 5 條第 2 款的例外,只限駕駛人以外的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坐安全椅無法做的日常生活必要照顧。單純哭鬧不在條文列舉範圍,必要時請停在安全處所再處理。

沒有違規記點嗎?

道交條例第 31 條第 1 至 4 項不在處理細則第 2 條第 5 項的記點條款中,所以原則上不記點(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依同條第 6 項記 3 點);但把 6 歲以下兒童單獨留在車內,基準表註明要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最後更新:2026-11-03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或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