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救護車要錢嗎?119 收費規定、台北 1,800 元與民間救護車

叫救護車要錢嗎?119 收費規定、台北 1,800 元與民間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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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刻救援工程團隊 (SOSfix)
發布日期:預估閱讀:9 分鐘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在臺北市,緊急傷病打 119 送往急救責任醫院急診,不在收費對象內;只有「非至急救責任醫院之急診就醫者」,消防局會事後寄繳款單收 1,800 元(基本費 800 元+救護員費 1,000 元)。到醫院後的掛號、醫藥費用要自己付。新北市本文未查到消防局另訂的收費公告。轉院、出院回家叫的民間救護車,則依各縣市收費標準收費。

提醒:有生命危險時直接打 119,不要因為擔心費用而延誤。本文整理的是收費規定,不是判斷病情的依據;是否需要送醫,請聽從 119 執勤員與救護人員的評估。收費規定以臺北市、新北市政府最新公告為準。

法律怎麼規定救護車收費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0 條: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所以各縣市標準不同。
  • 第 29 條: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 緊急救護辦法第 5 條:緊急傷病患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 緊急救護辦法第 6 條:緊急傷病患的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身分無法查明或低收入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等規定辦理。
  • 緊急救護辦法第 7 條:傷病患或家屬拒絕運送時,要在救護紀錄表上簽名,救護人員就不予運送。

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定義的「緊急傷病患」包括: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孕婦待產者,以及其他緊急傷病者。

臺北市:什麼情況會收 1,800 元

依據是「臺北市民眾濫用消防局救護車收費計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訂定的行政規則;現行版本於 104 年 7 月 27 日修正第 3 點,並溯及 101 年 11 月 21 日生效)。計畫本身寫明,依據是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0 條及「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救護車收費基準」;1,800 元就是照收費基準的基本費與 2 名 EMT-2 救護員費計算。目的寫明是透過非緊急救護案件收費,遏止濫用救護資源、縮短反應時間。

項目規定
收費對象非至急救責任醫院之急診就醫者
不收費的例外至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就醫的精神病患、臨盆的孕產婦
金額每趟 1,800 元:基本費 800 元+救護員費 1,000 元(2 名 EMT-2)
怎麼收救護分隊隊員當場告知收費原因與金額,事後由消防局統一寄發繳款單
繳費期限收到繳款單次日起 14 日內
繳費地點7-ELEVEN、全家、萊爾富、OK 超商;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網路銀行、ATM;消防局緊急救護科(信義區松仁路 1 號 3 樓)
有疑義提報臺北市政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審議(消防局、衛生局代表、醫療指導醫師、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專科醫師)
逾期依規費法第 20 條徵收滯納金及利息;逾 30 日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文的理解是:收費與否看的是「送去哪裡、是不是急診就醫」,例如要求救護車載去看門診、或送到不是急救責任醫院的地方。哪些醫院是急救責任醫院,由衛生局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7 條指定,可以問 119 執勤員或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新北市:收費標準怎麼寫

新北市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0 條訂有「新北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102 年 9 月 25 日發布),適用於依法設置救護車的機關(構),不得超出附表項目與金額:

項目收費上限
救護車基本費700 元;單程 5 公里以內一律收基本費
超過 5 公里每公里 20 元,算法:基本費+〔(單程公里數 − 5)× 2 × 20 元〕
醫師費每小時 1,500 元
護理人員費每小時 600 元
救護技術員費EMT-1 每小時 400 元、EMT-2 每小時 500 元、EMT-P 每小時 600 元
過橋、過路費按實際支付金額
醫材、藥品費依成本價至多加計 15%

時數從到達指定載送地點起算到離開目的地止,以單程時間計算,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第 2 小時起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等待時間不算。隨車救護紀錄表沒有醫護人員或救護技術員簽章,不得收費。本文沒有查到新北市消防局對 119 緊急救護另訂收費或濫用收費計畫的公告,實際是否收費請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說明為準。

民間救護車:轉院、出院回家怎麼收

非緊急的接送(例如出院回家、轉院)可以自行聯絡醫院或民間救護車業者,費用依各縣市收費標準。臺北市的「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救護車收費基準」(104 年 7 月 31 日生效)上限如下:

項目臺北市收費上限
基本費每趟 800 元
行駛里程費每公里 25 元;總里程數=委託人指定地至目的地里程數 × 2
護理人員費每小時 700 元
救護技術員費EMT-1 每小時 400 元、EMT-2 每小時 500 元、EMT-P 每小時 700 元
過橋、過路費依實際支付,由聘用救護車的病患或家屬支付

臺北市基準附註還規定:救護車司機沒有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收救護員費;隨車紀錄表沒有醫護人員簽字者,不得收醫護人員費用;收費前要向病患或家屬說明,並開立收費憑證。超收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42 條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未依限退還超收費用者依第 49 條廢止全部救護車設置許可。在臺北市遇到不當收費,可向衛生局申訴:02-2720-5270,或 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7122;新北市則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訴。

辨認合法救護車,以下是本文整理的法定外觀: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規定救護車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要漆許可字號,並裝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非緊急情況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叫救護車前,家裡可以先做的準備

以下是本文建議,不是官方規定:

  • 電話接通先講地址與樓層,再說病人狀況;老公寓沒有電梯的,先告知樓層與樓梯寬度。
  • 準備健保卡、身分證、平常吃的藥或藥袋,交給救護人員。
  • 打開大門、樓下鐵門,必要時請家人下樓帶路。
  • 颱風、豪雨期間,可先用即時災情地圖看附近道路是否有淹水或封路。

報案要領與 112 的用法見110、119、112 等號碼差在哪;想看雙北消防局目前出勤狀況,見各縣市消防局即時災情怎麼查。

常見問題

在台北叫 119 送急診會收錢嗎?

依臺北市收費計畫,送往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就醫的不在收費對象內。收費對象是「非至急救責任醫院之急診就醫者」,精神病患送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臨盆孕產婦也不收。到院後的醫藥費要自己付。

收到 1,800 元繳款單,覺得不合理怎麼辦?

臺北市收費計畫規定,收費有疑義者提報市府緊急救護審核小組審議,確認非屬緊急傷病患才寄發繳款單。可先向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詢問審議結果。

救護車可以指定送我常看的醫院嗎?

法規規定救護人員應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或急救責任醫院。是否能依家屬要求改送,請當場與救護人員溝通;在臺北市,若最後不是到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就醫,可能被收費。

家人拒絕上救護車會怎樣?

緊急救護辦法第 7 條規定,傷病患或家屬拒絕運送時,應在救護紀錄表上簽名,救護人員不予運送。

最後更新:2026-10-3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或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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