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門口裝監視器拍到鄰居合法嗎?刑法、個資法與管委會同意

家門口裝監視器拍到鄰居合法嗎?刑法、個資法與管委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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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預估閱讀:10 分鐘

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醫療或工程等專業建議。法規、費率與補助可能隨時調整,申辦或繳費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涉及用電、瓦斯、結構或健康安全,請洽合格專業人員。

為了保護自家安全,在家門口裝監視器或門鈴攝影機,本身沒有被法律禁止:個資法第 51 條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蒐集個資,不適用個資法。但鏡頭若拍進鄰居家中、窗內,或錄下他人非公開的談話,可能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最重 3 年有期徒刑或 30 萬元罰金;侵害隱私也可能被民事求償。鏡頭若要裝在樓梯間牆面、天花板等共用部分,本文建議先取得管委會同意並依規約辦理。

提醒:拍到可疑人士,本文建議把畫面提供給警方處理,不要自行上網公開或在群組指認。調整鏡頭角度、關閉收音,是避免爭議最簡單的方法。本文整理一般法律原則,是否違法由檢察官、法院就個案認定;有疑問請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

三種法律各管什麼

法律管什麼重點
刑法第 315 條之 1無故利用工具窺視、竊聽,或以錄音、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第 319 條),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於公開場所蒐集、未與其他個資結合之影音這兩種情形不適用個資法
民法第 18、184、195 條人格權、隱私權受侵害可請求除去、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隱私受不法侵害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9 條住戶使用共用部分的方式共用部分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使用;必須使用共用部分設置管線時,應經管委會同意

法規資料庫顯示,刑法現行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日期為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該次修正有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但第 51 條不在修正條文之列,現行有效。

法務部怎麼看「個人或家庭活動」

法務部 102 年 3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203502790 號書函,回答了幾個和監視器直接相關的問題:

  • 自然人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例如「為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依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適用個資法。
  • 同一函在其他問題(例如網路分享親友照片)中提醒,屬第 51 條情形的行為若侵害他人人格權或隱私權,受害人仍得依民法第 18 條、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例如管理委員會)蒐集大樓監視畫面,不屬個人或家庭活動,應有特定目的(例如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並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9 條要件;公布畫面也要在特定目的範圍內。

換句話說,「不適用個資法」不等於「怎麼拍都可以」。刑法與民法仍然適用。

什麼情況可能違法:鏡頭角度是關鍵

刑法第 315 條之 1 有兩個要件特別重要:一是「無故」,二是被拍的必須是「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走廊、樓梯間是住戶共同進出的空間,鄰居經過時的身影,本文理解一般較難主張屬非公開活動;但鏡頭若對著鄰居門內、窗內、陽台,或收錄屋內談話,風險明顯升高。下表是本文整理的判斷參考,不是官方標準:

鏡頭拍到的範圍本文判斷的風險原因
只拍自家門口、門前地面低目的是保護自家,拍到的是共同進出的空間
連帶拍到對門大門,開門時看得到屋內中到高屋內活動屬非公開,長時間對準可能被認為「窺視」
對準鄰居窗戶、陽台、浴室氣窗高直接取得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影像
開啟收音,錄下走廊或屋內談話高第 315 條之 1 同時涵蓋竊聽與以錄音竊錄談話
把畫面上傳網路、轉傳群組視內容公開他人影像可能另涉隱私侵權;若屬竊錄內容,散布另有刑責(刑法第 315 條之 2)

是否「無故」、拍到的是否屬「非公開」活動,由檢察官、法院依個案事實判斷;本文理解,裝設目的、拍攝範圍是否超出保護自家所需、被拍者有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都可能被納入考量,沒有一刀切的公分數或角度。

裝在共用部分,要不要管委會同意

條例沒有專門規範住戶裝監視器的條文,本文未查到內政部針對住戶在共用部分裝設監視器的解釋函。可以參考的條文是:

  • 第 9 條第 2 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違反時管委會應予制止,並得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第 4 項)。
  • 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 第 23 條: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的特別約定,須載明於規約才生效力。

本文理解:鏡頭裝在自家門內或自家門鈴位置,較接近專有部分的使用(專有與共用部分的界線以規約及竣工圖標示為準);鑽孔裝在樓梯間牆面、天花板,或拉線經過共用走廊,就涉及共用部分,應先問管委會、看規約有沒有規定。管委會自己裝的社區監視系統,則要依個資法管理畫面,調閱方式通常寫在規約或管理辦法中。

門鈴攝影機、雲端錄影怎麼設定比較安全

以下是本文建議:

  • 用遮蔽區域:多數攝影機 App 有隱私遮罩(privacy mask)功能,把對門、鄰居窗戶塗掉。
  • 評估收音:不需要錄音就關掉,或只在按門鈴時開啟對講。
  • 設定保存期限:只保留需要的天數,到期自動覆蓋。
  • 顧好帳號:改掉預設密碼、開雙重驗證、更新韌體,避免畫面外流,細節見家用網路攝影機資安設定。
  • 佈線:老公寓想用 PoE 有線攝影機,弱電重拉見老弱電箱與 PoE 智慧監控;換對講機或電子鎖,見老公寓對講機怎麼換。

被鄰居的鏡頭對著,怎麼處理

  1. 確認拍攝範圍:請管委會或鄰居讓你看看畫面範圍(本文建議)。
  2. 協調調整角度、加遮罩或關閉收音,必要時請管委會依第 9 條第 4 項制止不當使用共用部分。
  3. 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可調解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第 23 條規定除勘驗費外不收費。
  4. 認為涉及妨害秘密,可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第 315 條之 1 屬告訴乃論,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為之。

常見問題

門鈴攝影機錄到鄰居在走廊聊天,會違法嗎?

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的是「無故」竊錄「非公開」之談話。走廊對話是否屬非公開、裝設是否有正當理由,由司法個案判斷。本文建議不需要時關閉收音,降低爭議。

拍到有人偷東西,可以把影片貼到社區群組嗎?

法務部函釋認為,自然人為保障自身或居家權益公布監視畫面不適用個資法,但侵害他人隱私仍可能被民事求償。本文建議把影片交給警方,群組只提醒大家注意門戶。

管委會可以要求我拆掉監視器嗎?

裝在共用部分且違反設置目的、通常使用方法或規約時,管委會依條例第 9 條第 4 項應予制止,並得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處置。裝在專有部分內,條例第 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並排除他人干涉,但以「法律另有限制」為例外;鏡頭侵害他人隱私時,受害住戶仍可依民法主張。

對門也裝了鏡頭對著我家門口,我能做什麼?

先溝通,請對方調整角度或加遮罩;不成可請管委會協調、到區公所調解。若鏡頭拍得到你家屋內,可考慮依刑法第 315 條之 1 提出告訴,或依民法第 18 條請求防止侵害。

最後更新:2026-10-3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法務部、所在地警察機關、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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