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自家安全,在家門口裝監視器或門鈴攝影機,本身沒有被法律禁止:個資法第 51 條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蒐集個資,不適用個資法。但鏡頭若拍進鄰居家中、窗內,或錄下他人非公開的談話,可能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最重 3 年有期徒刑或 30 萬元罰金;侵害隱私也可能被民事求償。鏡頭若要裝在樓梯間牆面、天花板等共用部分,本文建議先取得管委會同意並依規約辦理。
提醒:拍到可疑人士,本文建議把畫面提供給警方處理,不要自行上網公開或在群組指認。調整鏡頭角度、關閉收音,是避免爭議最簡單的方法。本文整理一般法律原則,是否違法由檢察官、法院就個案認定;有疑問請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
三種法律各管什麼
| 法律 | 管什麼 | 重點 |
|---|
| 刑法第 315 條之 1 | 無故利用工具窺視、竊聽,或以錄音、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第 319 條),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 |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於公開場所蒐集、未與其他個資結合之影音 | 這兩種情形不適用個資法 |
| 民法第 18、184、195 條 | 人格權、隱私權受侵害 | 可請求除去、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隱私受不法侵害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9 條 | 住戶使用共用部分的方式 | 共用部分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使用;必須使用共用部分設置管線時,應經管委會同意 |
法規資料庫顯示,刑法現行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日期為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該次修正有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但第 51 條不在修正條文之列,現行有效。
法務部怎麼看「個人或家庭活動」
法務部 102 年 3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203502790 號書函,回答了幾個和監視器直接相關的問題:
- 自然人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例如「為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依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適用個資法。
- 同一函在其他問題(例如網路分享親友照片)中提醒,屬第 51 條情形的行為若侵害他人人格權或隱私權,受害人仍得依民法第 18 條、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例如管理委員會)蒐集大樓監視畫面,不屬個人或家庭活動,應有特定目的(例如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並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9 條要件;公布畫面也要在特定目的範圍內。
換句話說,「不適用個資法」不等於「怎麼拍都可以」。刑法與民法仍然適用。
什麼情況可能違法:鏡頭角度是關鍵
刑法第 315 條之 1 有兩個要件特別重要:一是「無故」,二是被拍的必須是「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走廊、樓梯間是住戶共同進出的空間,鄰居經過時的身影,本文理解一般較難主張屬非公開活動;但鏡頭若對著鄰居門內、窗內、陽台,或收錄屋內談話,風險明顯升高。下表是本文整理的判斷參考,不是官方標準:
| 鏡頭拍到的範圍 | 本文判斷的風險 | 原因 |
|---|
| 只拍自家門口、門前地面 | 低 | 目的是保護自家,拍到的是共同進出的空間 |
| 連帶拍到對門大門,開門時看得到屋內 | 中到高 | 屋內活動屬非公開,長時間對準可能被認為「窺視」 |
| 對準鄰居窗戶、陽台、浴室氣窗 | 高 | 直接取得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影像 |
| 開啟收音,錄下走廊或屋內談話 | 高 | 第 315 條之 1 同時涵蓋竊聽與以錄音竊錄談話 |
| 把畫面上傳網路、轉傳群組 | 視內容 | 公開他人影像可能另涉隱私侵權;若屬竊錄內容,散布另有刑責(刑法第 315 條之 2) |
是否「無故」、拍到的是否屬「非公開」活動,由檢察官、法院依個案事實判斷;本文理解,裝設目的、拍攝範圍是否超出保護自家所需、被拍者有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都可能被納入考量,沒有一刀切的公分數或角度。
裝在共用部分,要不要管委會同意
條例沒有專門規範住戶裝監視器的條文,本文未查到內政部針對住戶在共用部分裝設監視器的解釋函。可以參考的條文是:
- 第 9 條第 2 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違反時管委會應予制止,並得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第 4 項)。
- 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 第 23 條: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的特別約定,須載明於規約才生效力。
本文理解:鏡頭裝在自家門內或自家門鈴位置,較接近專有部分的使用(專有與共用部分的界線以規約及竣工圖標示為準);鑽孔裝在樓梯間牆面、天花板,或拉線經過共用走廊,就涉及共用部分,應先問管委會、看規約有沒有規定。管委會自己裝的社區監視系統,則要依個資法管理畫面,調閱方式通常寫在規約或管理辦法中。
門鈴攝影機、雲端錄影怎麼設定比較安全
以下是本文建議:
- 用遮蔽區域:多數攝影機 App 有隱私遮罩(privacy mask)功能,把對門、鄰居窗戶塗掉。
- 評估收音:不需要錄音就關掉,或只在按門鈴時開啟對講。
- 設定保存期限:只保留需要的天數,到期自動覆蓋。
- 顧好帳號:改掉預設密碼、開雙重驗證、更新韌體,避免畫面外流,細節見家用網路攝影機資安設定。
- 佈線:老公寓想用 PoE 有線攝影機,弱電重拉見老弱電箱與 PoE 智慧監控;換對講機或電子鎖,見老公寓對講機怎麼換。
被鄰居的鏡頭對著,怎麼處理
- 確認拍攝範圍:請管委會或鄰居讓你看看畫面範圍(本文建議)。
- 協調調整角度、加遮罩或關閉收音,必要時請管委會依第 9 條第 4 項制止不當使用共用部分。
- 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可調解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第 23 條規定除勘驗費外不收費。
- 認為涉及妨害秘密,可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第 315 條之 1 屬告訴乃論,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為之。
常見問題
門鈴攝影機錄到鄰居在走廊聊天,會違法嗎?
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的是「無故」竊錄「非公開」之談話。走廊對話是否屬非公開、裝設是否有正當理由,由司法個案判斷。本文建議不需要時關閉收音,降低爭議。
拍到有人偷東西,可以把影片貼到社區群組嗎?
法務部函釋認為,自然人為保障自身或居家權益公布監視畫面不適用個資法,但侵害他人隱私仍可能被民事求償。本文建議把影片交給警方,群組只提醒大家注意門戶。
管委會可以要求我拆掉監視器嗎?
裝在共用部分且違反設置目的、通常使用方法或規約時,管委會依條例第 9 條第 4 項應予制止,並得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處置。裝在專有部分內,條例第 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並排除他人干涉,但以「法律另有限制」為例外;鏡頭侵害他人隱私時,受害住戶仍可依民法主張。
對門也裝了鏡頭對著我家門口,我能做什麼?
先溝通,請對方調整角度或加遮罩;不成可請管委會協調、到區公所調解。若鏡頭拍得到你家屋內,可考慮依刑法第 315 條之 1 提出告訴,或依民法第 18 條請求防止侵害。
最後更新:2026-10-31
本文由 SOSfix 編輯整理公開資料,僅供一般參考;個案請洽法務部、所在地警察機關、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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